媒体批罚款乱象:餐馆老板用异地盐被罚200元

发布时间: 2014-10-31 16:02:26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刘志强   |  责任编辑: 曹洋

 

一些罚款尚不明确。

2012年10月30日,武汉地铁依据刚刚实施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一名在列车内进食的乘客开出首张50元罚单,此后,该条例执行至今。而在今年9月,北京市人大审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时,删除了草案中提出的“进食罚款”,改为对乘客进行倡导。类似地铁进食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不良行为,介于“公序”“良俗”之间的模糊地带,用道德层面的“劝导”缺乏执行力,在制度层面予以惩罚又太重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罚款作为一种日常性的管理手段,目前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应将罚款控制在合理和必要的程度。”

那么,哪些罚款确有必要,哪些罚款又应当取消呢?

“一个罚款处罚的作出,需要发现线索、检查、收集证据、形成链条、补充取证、正式决定等环节,重大处罚还需开听证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治理那些瞬间发生的、普遍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不能依靠罚款,而是更多要靠道德或其他的调整机制,不然就会带来过高的社会运行成本。

在莫于川看来,规定罚款应有一个原则,就是认定某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其他社会主体的权益,即公共利益,如果不采取罚款,便不足以教育本人,也不足以影响他人。程文浩也表示,合理的罚款应当能够通过一次性的成本,达到长期抑制某种行为和动机的目的。

■罚款不是“经费来源”

税费改革后,一些部门又打起罚款的主意,用罚款作“补贴”

河南省永城市一名大货车女车主在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相继开出罚单后,因不堪重负而服毒自杀。引人唏嘘的新闻背后,内幕更令人气愤:在当地,运政执法部门竟要求货车司机办理“年票”:每年缴纳3000元,超载行驶便不再罚款。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浮出水面的“公路三乱”,奈何延续至今?

“还有更恶劣的,‘放水养鱼、钓鱼执法’。就是在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时候不管理、不提醒,反而采取放纵态度,等把违法行为‘培养’得很重时,再予以重罚,这就和管理初衷差了十万八千里。”莫于川说。

“按道理,罚款所得不应与执法机关的收入有半毛钱关系。”莫于川表示,尽管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推进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但是基层仍存在很多走样的情况:有些执法机关将罚款截留,用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或者充实“小金库”;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也参与其中,直接将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款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或者是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对上缴罚款多的单位予以“照顾”,以激励他们多罚多缴。

执法机关为什么打起罚款的“小九九”?是为了“养队伍”。2012年,湖南邵阳市城管局从社会上聘用了一些市容环境监督员,因财力不足,便将八成罚金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对此,莫于川评价,地方政府在明确某执法机关事权的同时,必须配备足够的财政资金,严禁用罚款充作经费,防止因此引发执法过当。

“政府的收入来源,一是收税,二是收费,三是罚款。”莫于川告诉记者,这些年来,我国先是对税种和收税行为进行了规范,后又推行了费改税改革,使乱收费得到一定遏制,于是,一些机关又开始打罚款的主意,“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冲动必须切除掉。”

■治乱象,政府应担起责任

要在法律上重新界定究竟谁有处罚权,倡导群众举报乱执法行为,提高罚款资金透明度

“动不动就罚款,有时候去机关大院、居民社区办事,车停的不是地方,就被贴条罚款。可事前并没有什么‘违规告知’呀,他们不是执法机构,有权力对我开罚单吗?”在北京某银行就职的刘女士质疑:戴个袖标就有权罚款,这跟“抢钱”有什么区别?

“治理罚款乱象,政府应担起主要责任,应同时规范罚款的主体、类型、过程和用途,四管齐下。”程文浩表示,具体来说,一是要在法律上严格界定处罚权的主体,不能说谁都可以出台一个制度,然后坐地罚款;二是要规范罚款的类型和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适宜用罚款,哪些情况下严禁罚款;三是要规范罚款过程,罚款者本身是不是执法人员、其罚款依据是什么、有无对不当罚款行为的投诉机制、罚款是通过现金还是公共账户缴纳等问题,都需在执法过程中予以明确,并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罚款的取向和用途要公开透明,很多罚款罚的时候轰轰烈烈,而罚款去向和用途老百姓却一概不知,这必然影响政府公信力。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是到市一级,基层不能随便创设罚款项目。莫于川告诉记者,近年来不少省市为防止基层滥用权力,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程度,更详细地界定出罚款额度,这也助长了基层执法机关滥用权力。

“我们还应当畅通公众的参与渠道,完善问责和监督机制。”莫于川表示,针对罚款乱象,应倡导群众举报乱执法、吃黑钱等行为,让其更多败露,“只要发现线索后严肃惩治,这些行为就不易横行。”

治理乱象,政府除了要约束、规范好自身行为外,还要规范好社会上政府外的罚款行为。“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定、学校制定的校规等,都可视作‘软法’。”莫于川认为,政府应帮助“软法”的制定主体对内容进行调整,使其与上位法相符合,“比如湖北省保康县倡导节俭的村规中规定了限制消费的内容,就违背了市场的正常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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