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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5-28来源 : 合肥晚报作者 : 周勇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场?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新解法。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下称“条例”)。

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多次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立良法解民忧,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城市发展“大难题”。

条例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作出规定,旨在规范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提升群众生活品质。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优化车位供给体系

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停车矛盾日益凸显。条例的诞生,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

解决停车难问题,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对此,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发挥规划建设、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作用,充分利用闲置场地、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形成供给充足、布局合理、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

条例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支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能源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条例规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新建、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解决停车难问题,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对此,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合理用车、减少出行停车需求。

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往往需要通过骑车、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小期待”。

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动态调整路内泊位

增设路内停车泊位,可缓解停车难题,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此外,在立法征求意见时,对于路内停车泊位,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立最管用的法,汇聚民意“最大公约数”,市人大常委会就路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赴石台路、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

条例规定,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

但是,在城市快速路、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同时,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建立管理服务平台

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还涉及管理等环节,部门职责交叉分散、权责界定不清晰、乡镇(街道)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对此,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在加强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上,条例规定,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在停车收费管理上,条例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

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作出明确规范。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在具备保障安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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