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即日起,恢复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的,由受托银行办理纯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同意提前部分结清的,原商贷余额部分由受托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此外,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个人信用良好,原商贷还款正常,征信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商转公”贷款方式可以选择“先还后贷”和“以贷还贷”两种方式。前者由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手续后,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后者由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用于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记者 余佼佼)
(责任编辑: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