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该局草拟了《合肥市关于优化住宅小区停车等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支持住宅小区架空平台停车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拟将支持住宅小区架空平台停车。所谓“架空平台”,指建筑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部分的高度不大于该建筑空间净高1/3的开敞空间。
架空平台可设置停车、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平台停车功能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65%,相关的设备用房面积不应大于停车面积的5%。
架空平台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消防等应急车辆除外)。利用架空层进行停车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要求。
从适用范围来看,架空平台停车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集中设置,原则上宜在自身存在高差的地块设置,不宜在城市主要景观界面以及沿城市主要形象道路等地块设置。
允许设置一定比例子母停车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允许建设立体停车楼,立体停车楼原则上优先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噪音较大的地块建设。
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其用于满足规划条件最低配建标准的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独立设置立体停车楼的小区,其绿地率计算为绿地面积与扣除停车楼基底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停车楼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计建筑密度。
停车楼内可同步设置住宅小区配套的公用开闭所、局管配电房、公厕、垃圾收集房等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车位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子母停车位,子母停车位均应按标准车位尺寸设置,一组子母车位按1.5个标准车位折算;其总量不得超过标准车位总量的5%。
公共服务设施应布置区域有要求
根据技术指标要求,架空平台(含平台以下的主体建筑水平投影空间)建筑面积用作停车、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时,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但需计入总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其他功能不享受奖励政策。
利用架空平台设置的养老用房、托育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应布置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同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此外,支持商品住宅开展定制化建设。本次征求意见稿文件拟适用于合肥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
(责任编辑: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