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屏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织密生态修复网,保障受损环境得到修复、环境权益得到维护。
近日,石屏法院审结3件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通过组合使用补植复绿、购买碳票、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恢复生机。
那么,石屏法院是如何走活“生态司法+屏邑碳票”这招棋的?
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原貌
2024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在石屏县牛街镇自家农用地边烧砍倒的杂树叶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测算,过火林地面积为39.11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为206060元。案件受理后,经组织庭前调解,达成由被告按照林业部门提供的方案在受损区域补植复绿的协议;若被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自愿承担206060元修复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修复。
补植复绿是一种直接的生态修复方式。对于因失火罪或滥伐林木罪而破坏的森林,要求被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植复绿,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购买碳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石屏县宝秀镇某林地内砍伐林木栽种杨梅树。经鉴定,李某某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1.6992公顷,滥伐胸径5厘米以下的阔叶幼树4762株。经组织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自愿认购1203.48元“屏邑碳票”,以替代履行因其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功能期间损失量33.43tCO2e的生态修复责任。
森林失火、滥伐林木等破坏林业资源案件的发生,造成碳排放增加,而传统补植复绿方式难以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受损生态。被告人通过购买碳票以抵消其生态破坏行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既是被告人的一种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也有利于实现“双碳”目标。
劳务代偿,强化社会参与
2024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到石屏县龙朋镇自家地边烧地草,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测算,过火面积42.152公顷,烧毁株数29700株,烧毁蓄积333.0立方米,杨某某失火造成碳损失量1277.8tCO2e。经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认购人民币10000元的“屏邑碳票”折抵277.8tCO2e的碳损失量,剩余36000元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以劳务形式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对于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碳汇或补植复绿费用的被告人,探索实施劳务代偿作为生态修复的一种补充方式。通过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使其更快速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
近年来,石屏法院扎实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审判工作,把生态修复理念贯穿环资审判全过程,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在环资审判“三合一”集中归口审理的基础上,努力提升环资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积极探索林业碳汇融入生态修复的司法实践,引导被告人在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的基础上,对受损生态进行赔偿,通过被告人认购“屏邑碳票”并签订核销服务协议,用以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环资案件152件,129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判决缴纳罚金35.8万元,生态修复金8.54万元。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石屏法院将进一步集聚智慧、借鉴经验、开拓思路,找准环资审判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努力提升环资审判工作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李梦秋、李王银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