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将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躺平”也能赚取高额报酬,以为找到了赚钱的捷径就能实现财富的飞跃,殊不知掉进了犯罪的泥沼。
近来,“两卡”逐渐成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群众由于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薄,容易被诈骗分子拉拢、利诱,从而出卖、出租“两卡”,请大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避免落入“陷阱”。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
上述行为方式各有不同,但成立帮信罪均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很多行为人经常辩解他们在实施相关帮助行为时对“上线”在做什么并不知情,但并非行为人说自己“不知情”就不能认定“明知”。一般来说,除行为人承认自己“明确知道”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1.一般情形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2.出租、出售“两卡”情形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支付结算网络账号(例如,支付宝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
在作出具体认定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者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因素,同时考察行为人的辩解情况,予以判断。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实行了上述行为,并非就会构成帮信罪,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如下: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有些行为人在出租、出售“两卡”后再未操作过银行卡,后续银行流水存在不确定性,但因并未超出行为人出租、出售“两卡”时概括故意的范围,银行流水还是会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将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上”。
涉嫌帮信罪有什么后果?
(一)刑罚后果
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即,帮信犯罪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有:单处罚金;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附随后果
构成帮信罪,除“牢狱之灾”“前科烙印”与党政处分外,其他方面也会受到不良影响:
1.个人征信
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例如,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2.出境受限
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电话卡等都是违法行为,有关人员不仅会被公安、通讯、金融部门联合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还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务必规范行为,远离“陷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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