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至6月15日是云南省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新华网,就群众生产生活中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制作了《“民法典”来了》系列普法短视频。
本期内容关注的是“物业服务”,通过剧情演绎居民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场景,普及物业服务相关法律知识。如果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物业服务是一项涉及居民日常生活多个方面的综合性保障工作,优质的物业服务不仅能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还能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但如果物业服务不作为、不到位,我们又该怎么办?
第一,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要求限期整改,也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第二,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司法机关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支持业主少交物业费。
第三,如果物业公司实在不作为,业主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完)(罗春明 刘云 董入榕)
(责任编辑:孟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