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丨高空抛物 自食恶果

时间:2024-06-06来源 : 新华网作者 : 罗春明 刘云 董入榕

今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新华网,就群众生产生活中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制作了《“民法典”来了》系列普法短视频。短视频将于“民法典宣传月”期间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本期内容关注的是“高空抛物违法行为”,通过剧情演绎高空抛物危险后果的趣味故事,让观众清晰了解高空抛物背后带来的社会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全社会杜绝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处抛掷杂物的情况。高空抛物很容易造成他人损害,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不但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根据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还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无论是故意还是意外,无论物体大小,高空抛物造成损害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53条、1254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空抛物根据其违法行为视情节严重认定情况处理,有可能涉嫌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高空抛物罪等,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其处罚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判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不但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罗春明 刘云 董入榕)

(责任编辑: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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