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一年来,云南省红河州两级法院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219件,其中刑事案件170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3件),民商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20件(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非集中管辖法院向集中管辖法院移送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类案件23件。全州环境资源审判,坚持“谁损害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审判过程中体现预防、修复为主,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修复方式,促使环境侵权行为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持续保护好红河的绿水青山和区域生态物种多样性。
一年来,全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强与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动,积极参与全州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红河州两大水系保护攻坚战、红河州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等专项工作。形成“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司法助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新格局,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绿色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制度建设。
元阳、红河、绿春法院与元阳观音山、绿春分水岭、红河阿姆山等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共同签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红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司法联动保护机制。石屏县法院制定《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与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下发《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暂行办法》《石屏县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依法惩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异龙湖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目标任务。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规范《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一江清水”出红河的10条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及具体措施,为早日恢复南盘江往日“水畅、堤固、岸绿”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一年来,全州两级法院把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力量开展“6.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宣传活动,拓宽涉环境资源法治宣传载体和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资源法治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及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实地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各地法院不断创新宣传渠道:石屏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巡回审判20余件,覆盖乡镇6个,村社区10余个,元阳法院以“双语普法”“以案释法”为载体,借助红河哈尼梯田申遗成功十周年“开秧门”实景文化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红河哈尼梯田生态环境保护;建水县法院通过“线下巡回审理+线上以案释法”;绿春、河口法院采用双语宣传报道;个旧法院以发放环境保护普法手册,屏边法院利用送法进乡村、进社区等方式加强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案例讲解,让越来越多的人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生活。
红河州两级法院通过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务求实效,统一发布两级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例形式警示潜在环境资源违法者,弘扬生态文化、培育生态道德,促进全社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投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周世加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周世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案外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开发苏十岩弄金矿协议》,对绿春县半坡乡高井槽村委会苏山岩弄地区进行地质勘察;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周世加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绿春县半坡乡苏十岩弄金矿勘矿权股份合作协议》合作探矿,周世加负责组织矿山施工生产销售。2021年5月23日、2022年1月1日,周世加与涉案地村民签订土地租用(补偿)协议,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绿春县半坡乡高井槽村委会苏山岩弄村民小组“三家村”农户土地承包范围内探矿作业,非法占用林地开挖进场道路、采矿,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起源为天然、林种为重点公益林、树种为阔叶、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权属为集体、保护等级为Ⅱ级,总面积达11.5亩。
绿春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周世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黔230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十五项中对被告人周世加适用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世加以签订合作采矿协议,毁坏面积未达追诉标准等为由,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世加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决策作用,其擅自变更采矿地点,明知没有办理任何有效用地审批手续,采用个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私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的方式,实施露天采挖行为,经现场勘验、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破坏区域面积达11.5亩,性质为公益林,其行为已改变被占用地用途,造成公益林地被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充分考虑周世加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诉杜永林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杜永林购得位于蒙自市芷村镇一碗水村委会阿乌白村红地坡土地中的树木,蒙自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7月23日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杜永林雇人对涉案土地中的树木进行采伐作业。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杜永林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进行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28.5315立方米,所采伐的林木林种为防护林和用材林。2023年3月23日,被告人杜永林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永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进行采伐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因其滥伐林木破坏林地造成的林木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公益诉讼部分,审理过程中经蒙自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杜永林自愿赔偿因滥伐林木破坏林地造成的林木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诉陶进学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日8时许,被告人陶进学到开远市中和营镇马者哨乡山上采挖草药,为方便寻找草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和松毛茸引发山火。随后,其途经马者哨乡落水洞头靠三米坡的荒地时,点按打火机点燃杂草和松毛草内打火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26.1亩,非林地面积28.66亩。其中,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114.4亩,一般商品林11.7亩,林种为防护林、用材林。经开远市林业和草原局制作的《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测算,植被恢复治理所需整地费27456元、打塘费41184元、种植费27456、种苗费72827.20元(湿地松65780元、桤木7047.20元)、新造林地管护费11440元,总费用180363.20元。
【裁判结果】
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进学放火引发森林火灾,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陶进学组织人员按照开远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管护树木、恢复生态原状,如被告人陶进学拒绝履行或未按植被恢复方案履行补种、管护义务,则承担相应植被恢复治理费用180363.2元,由第三方林业主管部门代为修复,两种履行方式可互相折抵。
普国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普国云多次到建水县坡头乡野外采挖野生兰科植物、蕨类植物带回建水县坡头乡黄草坝村栽种,并将挖回栽种的部分蕨类植物带至建水县城杂货街出售。经鉴定:在查获的蕨类植物与兰科植物中,有6盆金毛狗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株亨利原始观音座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株建兰、12株春兰、6株寒兰、114株(丛)墨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普国云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国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移栽、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赵开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开明明知画眉鸟已列为国家保护动物、禁止非法饲养的情况下,为了满足饲养画眉鸟的喜好,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在泸西县、弥勒市等地向他人购买五只画眉鸟。经鉴定,送检的五只疑似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物种,价值25000元。
【裁判结果】
弥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开明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万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告金某诉被告开远市某烧烤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与被告开远市某烧烤店的经营者田某均系开远市羊街乡新寨村村民且系隔壁邻居,因消费者到烧烤店消费大声喧哗,影响原告休息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将烧烤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被告开远市某烧烤店在两个月内针对噪声问题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对进烧烤棚的进口封闭后重新换位开口、后墙的彩钢瓦开凿通风口、包间屋顶铺垫隔音海绵等,降低噪音影响;二、原告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王鹏 陆瑞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孟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