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法院审理一起电动车楼道充电引发健康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4-05-09来源 : 中国网七彩云南作者 : 李媛

近年来,因电动车在楼道充电引发火灾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受伤的新闻屡见不鲜,近日,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楼道充电引发健康权纠纷的案件。

2021年7月15日凌晨,原告小刘入住河口某酒店六楼609号房间,当日,被告小孙、小金等四人也分别住在该酒店六楼605、607号房。7时05分,因被告小孙停放在酒店靠大厅南侧玻璃隔墙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动车电路故障起火,火势蔓延该车车身,并迅速向北侧被告小金的电动车燃烧,引起周围及大厅吊顶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烧毁酒店大厅及大厅内电动车2辆、按摩椅3台、空调2台等物品。火灾发生后,原告小刘闻到呛鼻味道,打开房门查看,看到走道内有烟雾,意识到发生了火灾,遂回到房间推开窗户呼救,并拨打救援电话,采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方法自救。后原告从窗口跳下逃生,造成身体损伤,送医后产生相关费用。

随后,小刘将起火电动车的所有人小孙、河口某酒店的承包人小李、河口某酒店的投资人老李和小金作为被告,向河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60余万元。

被告小孙未尽到对自身电动车的管理责任,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小李为酒店的承包人,负责酒店的实际经营管理,并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应当预见安全隐患,且未安排值班人员值守巡查,致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和扑灭燃火,应承担35%的责任。

原告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评估当时的火情,在未见到有燃火的情形下,贸然选择跳窗方式逃生,该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足,自救方式明显不当,故其应承担25%的责任。本次起火并非酒店的设施设备引发,酒店及投资人老李不存在过错,另被告小金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各被告人以自己担责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并在15日内给付完毕。(李媛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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