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离婚,孩子难免会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近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中院”)受理了一起因子女抚养权上诉的离婚案件……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少数民族,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女方独自外出务工长期分居,两名婚生子女均随男方及其家人生活。一审法院在征询两名已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意见后,两名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后,一审法院遂判决由男方自行抚养两名子女。
随后,女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系在其未到场情况下单方征询子女意见,并不能确认是否为子女的真实意愿,且根据当地民族习俗,其需取得一名子女抚养权,以便日后该子女能帮其养老。
二审中,红河中院法官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后,与两名子女所在学校的班主任老师取得了联系,并通过班主任老师当庭征询了两名子女的意见。两名子女均向法庭明确陈述,因母亲离家时间较长,母亲很少对孩子进行生活照顾和情感关怀,二人表示如果父母一定要离婚的话,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
二审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案件开展了调解工作,深入细致地对《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释明,打消了女方对于赡养问题的顾虑。同时,法官向女方阐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均同意由男方自行抚养两名婚生子女。
4月30日,红河中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在送达调解书时,一并向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手册》。该手册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下发后,红河中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手册》。
今后,红河中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事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既关注未成年人在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也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健康需求,引导广大父母切实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给予未成年人最温暖的爱。(苏知 鲍薇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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