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中院”)审结一起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的二审行政案件。该案办理中,红河中院行政庭在践行行政争议调解先行理念、凝聚行政争议全域化解合力等方面下功夫,经过府院联动,最终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包括该案在内的10余件关联民事、行政案件起诉和上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骆某系弥勒市某小区的业主,因其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而收费标准执行依据是该小区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请,为此于2023年2月14日向红河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递交依法撤销该小区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的申请,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
2023年3月20日,红河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作出处理意见书,对备案的合法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物业服务收取电梯费异议的投诉渠道进行了答复处理。骆某不服该处理意见书,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23年7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处理意见书。骆某不服,遂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红河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书;撤销红河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骆某不服,向红河中院提起上诉。
红河中院行政庭接到案件后,合议庭经评估和预判认为,本案纠纷虽由当事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不满引发,但其实质是长期以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矛盾积压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的利益纠纷。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不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还存在引发群体性诉讼的风险。为此,红河中院分管院领导积极与红河州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合议庭在庭前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了协调会,所提出意见得到与会行政机关的肯定和采纳。
庭审中,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通过庭审听取上诉人意见,并成立工作组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上诉人骆某当庭决定撤回本案及其他10余件关联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和上诉。
事后,骆某不远千里,从老家重庆专程赶到红河中院,送来一面写有“响应诉源治理,实质化解纠纷”的锦旗,表达谢意。他说:“我是一只‘迁徙候鸟’,因为红河环境优美、气候宜人而定居于此,但因为与物业的纷争引发的10余件案件让我这几年来身心俱疲。在案件的审理中,我看到了人民法官的责任与担当,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法官的温情和司法的温度,让我坚定了继续在红河这片热土定居的信心。”
该案办理中,红河中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办理好每一起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薛辉 高健 刘淑平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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