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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拟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4-03-11来源 : 合肥日报作者 : 邵晓杰

3月4日,合肥市司法局公布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噪声分类管理,对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实施部门。

噪声污染分为4大类管理

1998年,合肥市颁布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进行了一轮修订,2018年因机构改革和部分政策调整,进行了小幅修订。

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调整和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与之前的老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对工业噪声,突出对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监管。对建筑施工噪声,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对交通运输噪声,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噪声。对社会生活噪声,加强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管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切割、敲打噪声。

鼓励用无线耳机跳广场舞

广场舞深受大家喜爱,但有时产生的噪声也让附近居民厌烦。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鼓励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设备,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同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庆祝和宣传活动;举办省、市以上大型文体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者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在一些街区,商家云集,各自都使出浑身解数招揽顾客,不少商家还喜欢在门口摆出音响进行宣传。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否则,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住宅楼周围不能建噪声大的娱乐场所

经营室内和室外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室外文化娱乐场所夜间不得营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不得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同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周围,不得新建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已建成的由文化旅游、公安部门依法取缔。

另外,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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