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法院发布4起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07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关切,云南丽江法院公开发布4起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永胜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1月8日,在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某中药材商铺,张某某雇佣他人一起到永胜县周边乡镇散发保健品宣传册,以在店内销售和快递邮寄销售的方式贩卖保健品“虫草强根宝”“虫草肾宝”“强龙益肾胶囊”,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售卖假冒保健食品,并将线索移交公安。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店内销售的“虫草强根宝”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为声称增强免疫力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责令被告王某某承担查获和已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原价赔偿款8320元,该笔款项王某某已预缴,由宁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养肾王21瓶,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份购买了四台成人用品自助售货机,在出售成人用品的同时,以“持久战神”安全套的名义进购“养肾王”保健食品摆放在自助售货机内出售。2022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自助售货机内查获23瓶“养肾王”。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销售的“养肾王”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审查,王某某共进购养肾王65瓶,售价128元/瓶,货值83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罪行,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古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金山街道某农田中种植蔬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细香葱、青菜上,并将使用过该农药的细香葱、青菜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一千元左右。2022年11月7日,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被告人杨某某露天种植的细香葱0.3亩、大棚种植的青菜0.1亩进行监督抽样。经对该批次抽样的细香葱、青菜检验,均检验出农药“毒死蜱”成分,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永胜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龙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龙某某在丽江市永胜县某市场内上开设店铺销售保健品。龙某某店铺内销售的保健品有“虫草参茸宝”“美国虫草肾黄金”“速勃”“活肾金丹”“虫草肾宝”,均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的保健品。龙某某通过店内销售、发传单后以快递销售的方式在永胜县辖区内销售前述保健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龙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为假冒其它厂家名称和地址的物品,经司法鉴定,龙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为声称增强免疫力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其销售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的保健品,也未尽到销售者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在其销售保健品中,检测出非法添加的物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在本院审判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孟君君)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