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同标的近2亿元,诉讼标的6000余万元……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这样一起大标的风力发电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进行调解,让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和解,及时为企业纾困解难。
2013年11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33台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安装技术指导、备品备件、维修维护等伴随服务,合同总金额近2亿元。此后,B公司如约交付风力发电机组并进行安装调试,A公司依约签署了《预验收证书》。
在合同履行期间,风电机组设备多次发生故障,A公司遂发函多次要求B公司及时处理,逾期将自行采购更换处理,产生费用由B公司承担,并在合同质保金中扣除。然而B公司未能有效处理故障,A公司只得自行更换故障设备,共产生4100万余元的费用。
A公司认为B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扣除合同质保金约1900万元,遂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约4000万元;B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约19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A公司损失约2400万元,扣除A公司未支付给B公司的质保金约1900万元后,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约460万元,并驳回B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红河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案情复杂,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达30余份。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双方企业后续良好的合作发展,本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助力企业发展的目的,法官助理在开庭前后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沟通10多次,释明法理、晓以利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和发展。
法官干警通过创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双方多轮磋商,有时在休息日或工作日深夜还在讨论调解方案。最终,提出的调解方案经双方公司讨论通过,敲定了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自愿放弃所签订的《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互相不再承担责任义务,不再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
11月15日,双方公司代表及代理人到红河中院签订调解协议,并于次日领取了民事调解书。案件的处理结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每一起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都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都是对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的有力回应。在本案中,红河中院始终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经济的理念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充分考虑双方企业的司法需求和诉讼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兼顾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二者利益,探索出了这起合同标的近2亿元案件的解纷最优解。同时,这场涉及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化审理,也进一步提升了审判人员的专业审判能力,更有利于应对处理今后新能源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唐文波 罗旋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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