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现已履行完毕。这是全省首例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谦六乡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于建盖厨房及种植茯苓。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思茅松树种立木蓄积23.86立方米。
澜沧法院积极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新理念,充分考虑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碳汇监测研究中心对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进行了科学测算。经测算,其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为30.82吨二氧化碳当量。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云南某碳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NCER交易协议,自愿认购30.82吨的NCER即“宁碳惠”项目自愿减排量,以弥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认购“碳汇”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兑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重要举措。为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愿景实现,云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理顺“碳汇”与生态修复性司法的衔接,澜沧法院更是率先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创新适用“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推动“碳汇”损害赔偿机制的全面适用,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能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杨帆 杨舒涵/文 马丽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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