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将社区矫正视为儿戏 撤销缓刑立即收监

时间:2023-10-07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阮赫鑫

“徐某某,现依法撤销你的缓刑,立即收监执行。”当审判长向矫正对象徐某某宣读裁判决定时,徐某某一时愣住了,对于裁定结果却也无话可说。9月5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缓刑监管规定的刑事案件,依法裁定撤销罪犯徐某某缓刑,立即收监执行,切实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今年5月10日被镇康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其户籍所在地镇康县司法局南伞司法所执行。

然而,罪犯徐某某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拒不配合社矫管理,多次违反社区监管规定,2023年6月5日、7月17日未向南伞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告,受到两次训诫惩处,同年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2023年7月30日至8月1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未向南伞司法所报告,8月13日至16日未在“云南在矫通”小程序上进行打卡报告活动轨迹,受到四次警告惩处。执行机关镇康县司法局根据罪犯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的事实,向镇康法院提交书面建议,建议依法撤销对罪犯徐某某的缓刑并收监执行。

镇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徐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镇康县司法局二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裁定对徐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立即收监。自此,罪犯徐某某结束了“缓刑模式”,开启了服实体刑的“铁窗生涯”。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将社区矫正当作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阮赫鑫 镇康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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