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女,汉族,1984年10月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张颖于2007年12月进入隆阳区检察院,先后在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第二检察部、第一检察部工作,无论在什么岗位上,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她都能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善于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无私奉献,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共产党人的担当和使命,因工作成绩突出,2016年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未检工作先进个人”;2017年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2018年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9年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公诉人”;2020年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荣获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阳光司法秉正义,多措并举保质效
张颖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时时常告诫自己:“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正是秉持这一办案理念下,她力争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为了办好一件案子,在她的时间表里,八小时工作制的概念早已模糊,已记不清有多少个节假日,是办公室的一盏孤灯、一摞摞卷宗陪她度过。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案子拿不下来梦里还在想对策。检察工作难干,但无论多苦多累,她都没有半点怨言,总是保持着火一般的热情,以坚强的毅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践行着自己的入党誓言和人民检察官的初心。自参加检察工作以来,张颖一直冲在办案一线战场,先后多次荣获优秀共产党员、未检工作先进个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入选云南省公诉业务人才库。从检十余年来,审查各类案件材料、承办和指挥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上千件,至今无一错案。
严格司法惩罪犯,恪尽职守办铁案
工作中,凭借着自身过硬的专业素质,张颖不管在什么岗位都能兢兢业业,并对工作精益求精。始终将高站位、严标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贯穿办案始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针对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有效运用扫黑除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已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涉恶案件关口前移,提前会商,有效打牢案件的法律、证据基础。准确把握和执行“三项规程”,及时会同审判机关召开庭前会议,做好出庭预案,确保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法律适用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通过程序公正实现了案件公诉的实体公正,有效避免了“拔高”和“降格”两种倾向,防范了办案瑕疵。
2018年,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报警,牵出了长期盘踞在隆阳城区及周边乡镇开设赌场的涉恶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连续性地在隆阳区域内以近乎垄断的态势和范围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李某某及其涉恶集团在其它涉黑组织的包庇、纵容下,狼狈为奸、护赌参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严重破坏本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扰本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权利。因该案犯罪事实多、涉案人员广、时间跨度长、客观证据少等原因给审查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扰。她不畏艰难,以扎实勤恳的工作态度以及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研判案情,加班加点对在案证据开展单一审查和综合审查,多次和侦查机关会商案件取证和侦查方向,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几十条,面对犯罪分子百般抵赖,丝毫不惧,她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反复审查卷宗及相关证据数百份,通过思维导图等方式清晰分析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人物层级关系,用自身过硬的专业素质在“零口供”情况下追诉该涉恶集团潜逃在外的首要犯罪分子陈某某,依法严惩了陈某某及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圆满完成了保山市第一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的审查起诉任务,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优化了当地经济发展环境,还给人民群众一片海晏河清,用责任和担当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了检察力量。
心系特殊群体,尚法柔情,惩罚教育相结合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者却是有温度的。张颖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第一任负责人,在办理每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三项教育”(做好起诉阶段的引导、沟通教育;做好庭审中的剖析警示教育;做好判决后的跟踪教育)、“七个查清”(全面查清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被教唆或被胁迫参加犯罪;有无疾病或是否在校学生;犯罪动机和原因;案前及案后表现)、“四项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审判机关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行使;对判处缓刑、管制和不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复学、升学与就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相对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帮教,定期进行回访考查,避免其重新犯罪)同时,把未检工作与家庭、学校、社会联系起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存在责任年龄不清、户口证明材料自相矛盾,嫌疑人自称未成年等诸多问题,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或骨龄鉴定等方法,多次把侦查机关以已满18周岁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确认为未满18周岁。如在审查起诉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嫌疑人出生证明材料与派出所户口证明记载不一致,且该已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昌宁县法院判处过刑罚,年龄依据为派出所户口证明(1990年出生),即当时昌宁法院对王某以成年人认定。针对王某第一、二次行为时是否成年的关键问题,张颖马不停蹄地来到王某出生地及邻里、亲属家中进行了周密而慎重的调查取证,同时对王某作了骨龄鉴定,结合查证的出生证据,依法确定了王某第一、二次实施行为时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尚未成年的事实,依法认定王某不构成累犯,切实有力地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此外,张颖认真研究辖区内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情况,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积极探索“办案质效化+权益特殊化+回归人性化+防护联动化+普法全面化”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和预防工作模式。精确把握未成年人黑恶案件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开展专题研究,提出了构建校园内外立体防控机制、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教育监管和特殊学校矫正机制,建立网上巡查机制和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的建议意见。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拉拢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等犯罪活动。
多措并举,聚焦阵地抓宣传
针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难点,依托办案基础延伸工作职能,张颖在办案基础上延伸检察职能,多方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来关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主动加强与团委、妇联、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帮教监管观护体系,形成预防、维权的工作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社会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堵漏建制,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置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及科学做好预防性侵害教育。通过加强社会配套体系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张颖在工作中充分利用宣传载体,一方面是送出去。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学校、进乡镇、进社区”专题法治教育活动;另一方面是迎进来。开展法治教育基地活动和法庭观摩活动,以增强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法治意识和面对不法侵害学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技巧。结合本区青少年刑事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投身青少年犯罪预防普法工作,依托普法宣传,努力实现由打击青少年犯罪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转变为目标,有力促进了检察工作中青少年普法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全面推进。
花开顶枝分外红。张颖始终坚持在工作上“用心”,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辛勤耕耘,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以求真务实的举措力保实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始终以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精神和功成不必在我的奉献精神,做到了心之所向是初心,行之所往显担当。今后的日子里,张颖将一如既往用实际行动来诠释一名共产党员、基层检察官的为民情怀和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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