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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分销渠道配送商未及时返还代收货款,企业通过诉讼全数追回

时间:2023-07-06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经营,提升企业履约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针对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指导相关单位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业务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

2019年9月1日,A公司与B签订分销渠道配送商协议,约定:A公司为B提供A公司产品,B在A公司划定销售区域负责产品配送承运;A公司按一定标准支付B运费,结算运费以A公司确认的送货单据为凭据;B在接到A公司业务人员递交的销售订单后于24小时内完成配送;B应严格按照销售订单中所标注的品种、数量及网点进行配送;还约定了B应尽的其他义务。

后B开始为A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并将代收的货款及时交还A公司。2019年9月23日,B提走货物配送后,未及时将全部货款交还A公司。A公司催要后,B于当日给A公司出具《欠款归还保证书》,表明2019年9月23日因个人原因欠A公司货款xxxx元,保证于2019年9月25日归还,后B未能履行。2019年9月25日,B给A公司出具《归还货款计划书》,表明因家庭遇到困难对未能归还的货款xxxx元,承诺分三次归还,在2019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后B仍未履行。

故A公司将B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A公司货款xxxx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B主张代收A公司货款属实,但已全部交给A公司;涉案货物B收取的是预付款,已经在提货前交给A公司,货物在2019年9月23日才提走;给A公司出具欠款归还保证书、归还货款计划书,是在未核对清楚情况下所为,不同意A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B因代收A公司货款未及时返还A公司,给A公司出具欠款归还保证书、归还货款计划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故应按承诺内容履行。B未能按承诺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A公司主张B返还货款xxxx元,符合法律规定,因货款返还履行期限在2019年11月20日届满,故A公司主张B自2019年11月2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A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B抗辩其收取的货款为预付款,已在提货前支付A公司,所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不足以认定,故法院最终判令B返还A公司货款xxxx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风险提示】

一、完善公司相关书面合同内容、明晰合同相对方权责

本案系因B代收货款而未及时返还货款所引发的纠纷,通过该案介绍可知法院确认需返还货款数额及应支付利息的时间为B出具的相关材料;故风险之一在于若B不配合出具结算性质的相关材料,则会以与B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双方争议的处理基础,此时完备的书面合同尤为重要。

完备的书面合同文本应准确表述合同内容、时间、价款、价款支付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合同双方合意的最终确认结果,对保障业务合规、保证交易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涉及合同相对方代收款项性质合同,关于合同相对方代收权限等尤为重要,因本案例涉及该性质合同,故在下文重点对权限等作出详细说明。

二、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管理

合同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管头不管尾、管前不管后的情况,在合同履行阶段无人跟进或不予重视,对合同履行的变化不能及时发现、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如上,本案法院确认需返还货款数额及应支付利息的时间为B出具的相关材料,风险之二在于若B不配合出具结算性质的相关材料,则会以与B履行合同的过程性材料,如:订单、送货单、交易记录等作为双方争议的处理依据,此时完整的履行过程材料尤为重要。

公司经办人及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及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留存合同履行过程材料。

三、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代收款项额度、权利限制事宜

本案系因B代收货款而未及时返还货款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与配送商的结算争议较为常见,此时明确配送商的代收权限、客户是否知晓权限限制等尤为重要。

公司经办人及经办部门应落实与配送商合同涉及代收权限等的约定、客户告知事项,降低公司货款无法收回、资产流失之风险;且公司可采用选择公司收款账户收款方式收回货款。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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