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VOIP”被广泛应用。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此设备,将境外电话伪装成本地来电实施违法犯罪。近日,由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和“上家”联系后,明知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按照“上家”的指示在玉溪市境内的多家酒店架设VOIP设备,使用VOIP设备连接酒店房间座机提供通讯网络服务,拨打他人手机号码1900余次,收取“上家”支付的报酬3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架设VOIP设备为“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网络服务,造成他人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损失金额达3万余元。
经过法庭审理,法庭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采纳了本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表示同意判决结果,该案现在上诉期。
“VOIP”是基于IP的语音传输,属于一种语音通话技术,经由互联网来进行通信。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架设“VOIP”设备、异地网络远程拨号的方式实施诈骗,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委政法委供稿)
(责任编辑:黄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