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中院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30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2023年6月是全国第11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进一步揭示非法集资犯罪手段,提升人民群众对相关违法犯罪的甄别力,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的坚定立场,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治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承诺月付高额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不是馅饼是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开远汇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红河银保监分局备案,以承包红河州永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加工工程土(石)方工程为由,擅自将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虚构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投资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名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为1231万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投资款而放任、协助。至案发时,该公司通过返现、红包、发放收益、归还本金等方式共退还投资人27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后聘请费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费某某等8人1至7月不等的工资共计5.91万元。

裁判结果

开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治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正规的投资理财赚的利息都相对较低,某些不法犯罪分子就趁机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看似赚到了,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只会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超出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此外,本案费某某等人作为开远汇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明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仍帮助徐某治等人招揽客户、签订合同、收款、发放收益等,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工资不应再予以保护。该案除了警示广大群众投资须谨慎外,择业也须谨慎,否则害人害己,轻则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重则成为非法集资团伙的帮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

案例二:梁某某集资诈骗案——精心设计的投资项目只为套取群众“钱袋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15挂牌成立滇西南石屏商会蒙自市分会,会长为梁某某。梁某某为了吸收会员,对外宣称商会要在蒙自建立一个集居住、办公、养老和幼儿教育的综合实体项目,项目名为“屏商大厦”,成为商会会员后,可以优先入住“屏商大厦”并成为大厦的工作管理人员,商会名下有136家合作企业;同时,成为商会会员后,可以得到返本和分红。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复的情况下,梁某某要求商会工作人员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同时,梁某某还以师宗县麟獭食品有限公司獭兔养殖为名,宣传会员以每股人民币10000元投资入股。截止案发时,梁某某还未取得大厦建设的任何批复,也未对大厦进行过任何选址等筹备性工作,更未进行过投资;商会下无任何企业,无任何投资;梁某某对师宗县麟獭食品有限公司亦无任何投资。梁某某从2019年2月底开始运作,至2019年9月19日,以商会吸收会员的名义吸收会员超过200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2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弥勒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往往费尽心思对自己的行为精心包装,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打着民生、新兴行业等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想方设法套取群众“钱袋子”。本案中,梁某某打着商会的名义,编造一个集居住、办公、养老和幼儿教育的综合实体项目,并以返本分红为利诱,骗取被害人入会以收取会员费的形式吸纳资金,名为投资,实则诈骗。因此,广大群众在面对包装华丽的项目、高额回报、返本分红等,要认清非法集资万变不离其宗的本质即: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以虚假宣传造势,保持清醒谨慎的态度,不要被犯罪分子的华丽外衣所迷惑,轻易相信其制造出来的假象。

案例三: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养老项目投资背后有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的名义在云南省弥勒市成立了红河州上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公司”)。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上源公司为依托,通过在弥勒市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宣传等方式,以投资宁夏“颐养天年”养老项目为名,招揽社会公众到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截至2016年12月,被告王某某、刘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共计收取360名投资人的投资款260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弥勒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各种养老服务也应运而生,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不少犯罪分子以养老为噱头,虚构稳赚不赔的高收益陷阱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养老行业是一个回报周期较长的行业,如果有机构承诺高息回报,就要警惕高回报背后是否有“猫腻”。该案中,被告人以投资宁夏“颐养天年”养老项目为名,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显然是超乎寻常的投资。因此,在遇到养老类的项目宣传,千万不要盲目相信,要擦亮双眼,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轻信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案例四:刘某某集资诈骗案——高额为诱、赠品做饵,专盯老年人养老钱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个旧市乐宏商贸有限公司有袁隆平大米销售许可的事实,以街边发传单、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20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个旧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老年人群体存在着既“不差钱”又“差钱”的矛盾,很多老年人经过一辈子的奋斗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随着其逐渐退出就业市场,获取财物能力下降,投资获利的需求较为强烈。然而,老年人信息渠道相对单一,分辨能力较弱,容易上当受骗。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就利用老年人的这些特点,打着“国家扶持”“政策补贴”等幌子,通过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夸大投资收益、赠送礼品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投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打着国家扶贫项目的旗号,虚构其公司有袁隆平大米销售许可的事实,诱骗老年人投资,集资诈骗数额虽不大,但其利益熏心专骗老年人的养老钱,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应予以从严惩处。该案的从重判处,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立场。在此提醒中老年群体: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要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多方了解和查证,不轻信“高回报”,不贪图小便宜,遇事可多征求儿女意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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