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系昌宁县某乡镇饭店老板,2021年,因其母亲咳嗽比较严重,想到罂粟叶泡水喝可以缓解,于是便在自家院子种植半盆罂粟,用于给母亲治疗咳嗽,并将多余的罂粟、罂粟壳、罂粟杆储存于家中。
因饭店经营不善,情急之下,李某某便想到在烹制“清汤鸡”的过程中加入罂粟壳和罂粟杆“提味”,想以此来“栓住”顾客的胃。
2022年8月3日10时许,李某某接到“清汤鸡”订单一份,便将两棵罂粟枝干和两个罂粟包加入到“清汤鸡”中烹煮后待出售给顾客食用。11时30分,昌宁县公安局和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将李某某烹制好的“清汤鸡”现场查获,并提取鸡肉汤1份、鸡肉1份。经公安机关要求,李某某交出未使用的疑似罂粟壳、罂粟杆和罂粟籽共计0.88千克。
昌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经营者,其应当知道自己在烹饪鸡肉过程中哪些东西是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食用罂粟壳让人产生依赖的特点,妄图牢牢“拴住”客人的胃。在烹饪的鸡肉中添加罂粟壳和罂粟杆,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117.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理。昌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第352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的罂粟壳、罂粟杆、罂粟籽0.88千克、清汤鸡肉制品0.26千克,依法没收。
本案中,由于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罂粟可以用来治病,罂粟壳可以让食品味道更好、可以招揽客人,殊不知罂粟对人体危害巨大且我国对药用罂粟实行严格管控措施。最终,李某某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昌宁县人民法院 保山市人民法院 保山市委政法委供稿)
(责任编辑:黄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