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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12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下称“A公司”)主张:其2004年接受B公司(下称“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委托,开展两个水电站勘测设计工作。2006年3月,B公司口头委托A公司开展流域干流规划修编工作。2009年4月,B公司向A公司下达委托书,委托A公司编制《规划专题论证报告》。A公司认为其完成了以上各项工作内容并形成了相应的工作成果,B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B公司认为,就争议项目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且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核实当年是否委托A公司开展相关工作,且A公司并未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所涉及的项目也没有实际实施,B公司不应就无合同依据事项向A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且涉案事项也为依法需招投标事项,未经招投标即委托也系违法,相应合同行为即使成立也依法无效。

双方就此产生巨大分歧,故A公司于2021年10月将B公司诉至某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审理概况

A公司陈述其先后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告》及图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和图集、《电站工程地质调查报告》、《水电站工程项目评估报告》、《河段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基于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B公司支付洪渡河流域高滩水电站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费用748.5万元;2、判决B公司支付红毛洞电站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费用80.7万元;3、判决B公司支付洪渡河干流石坪子至生本滩河段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编制合同费用362.3万元;4、判决B公司支付高生水电站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合同费用64.1万元;上列四项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1255.6万元。

B公司答辩指出:一、A公司的诉请即使成立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未成立,A公司的诉请没有合同基础,证据不足。三、双方合同即使成立依法也无效。因此请求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请。

一审认为,B公司委托A公司就水电站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对河段水电开发规划、水电站规划,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A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B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收到A公司提交的《河段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2009年10月16日收到A公司提交的《水电站规划专题论证报告》,双方实际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A公司主张水电站的勘察设计费用,从该院提交的两个水电站的设计资料来看,形成于2005年。但A公司未提供B公司已接收两个水电站资料的证据,即使B公司收到两个水电站的设计资料,A公司从2011年才向B公司主张结算费用,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一审判决:一、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河段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编制费3623000元、《水电站规划专题报告》编制费641000元,共计4264000元;二、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A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B公司支付洪渡河流域高滩水电站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费用748.5万元及某电站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费用80.7万元。事实及理由为:1、从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等证据,可以证实B公司收到A公司对某2个水电站的勘察设计资料;2、A公司主张前述两笔费用未超过诉讼时效。B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1、A公司主张的河段水电开发规划报告编制合同费用362.3万元及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合同费用64.1万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一审认定A公司与B公司就案涉争议工程设计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错误;3、一审判决金额严重超出市场公允价格。

二审认为,A公司实际履行部分委托事务,B公司实际接收部分工作成果,A公司与B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案涉四笔费用,河段水电开发规划及高生水电站规划报告编制两笔费用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某电站勘探设计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A公司主张的规划编制费用及河段水电开发规划编制费用,规划编制费用的组成为规划设计费64.1万元予以支持;对于河段水电开发规划编制费用,因双方并未就该项规划编制事务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2)371号文件第4.4条“勘察费总量一般不应超过规划设计费”之规定,A公司诉请主张的该笔费用中勘察费(地质费用)346万元远超规划设计费14.1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该笔费用应支持部分为规划设计费14.1万+勘察费14.1万+资料购置费2.1万,共计30.3万元。

二审判决:上诉人A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B公司所持上诉理由部分成立。B公司支付A公司《河段水电开发规划修编报告》费用303000元及《规划专题报告》费用641000元,共计944000元。

三、应诉成果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B公司成功减损1161.2万元,同期审理的A公司在某市两级法院诉请B公司另一项目设计合同纠纷也大幅减损813万元,两案合计减损近2000万元,取得显著成果。

四、经验提炼

该案及同系列案的良好应诉成果,首先得益于公司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会商思路,统筹安排推动了该案应诉准备工作充分,应诉方案经多层次集思广益,律师团队选聘做到了优中选优,保障了案件应诉质量。

其次,代理案件律师团队虽不同,但充分凝聚力量。各案代理律所取长补短,强强联合,不以自身利益为局限,集中力量突破本案,为其他法院同类案件妥善解决奠定了基础。

第三,得益于高度细化的诉讼过程管理。案件虽然外委律师团队办理,但外委并不是法务工作的终结,而是新的开端。该公司上级部门对所有案件均实施全程跟进案件管理,实行一周一调度,确保应诉工作不脱节、不掉链子,取得好成效。

另,虽然该案成功应诉,但也提示我们:公司合规管理非常重要的,签订、履行合同要严格做到依法、合规,严格按集团现有规章制度遵照执行,避免发生无效、合法权益无保障的情形的发生。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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