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对司法行政工作满意度的标准也越来越高。应援尽援——将法律援助事业“做好”,而不是简单满足于“做成”,这是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不懈追求的。在每年成百上千的案件里,有这样一个看似普通但颇有深意的案件能够恰如其分地诠释。
【一】初遇老兵,了解案情后当援则援
“‘同志您好!我老伴在厂里干活受了伤,结果老板说他不算工伤。可我们明明是工作的时候受的伤,咋就不算了?’2020年5月的一天,一位看起来年逾花甲的阿姨推开了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看起来很着急。我记得当时旁边还站着一位大叔,手上虽然缠着绷带,但站的很挺直。我走过去的时候,他想要和我握手但迟疑了一会,却习惯性地向我敬了个礼。”李清照律师回忆道。作为工作了10余年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李律师也对这个敬礼愣了神,有见过握手的,见过打招呼的,还真没见过敬礼的,她下意识的问道:“您是军人吗?”大叔点点头,“我参加过七九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是退伍老兵了。”
自2016年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到安徽省民生工程之列,对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辟了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李律师立即将二位老人请进了单独的咨询室,详细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原来,退伍老兵郑某系天长市某企业职工,不久前,其在正常工作中因机器接触不良导致右手被压伤,送医治疗后确定伤情为:食指离断伤、中指不全离断伤。发生事故后,该企业仅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却以郑某已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申报工伤认定,这让在该企业工作了十多年的郑某寒心不已,多次协商无果后便来到了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郑某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展开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给出了受理意见:虽然工伤认定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其认定年龄范围与职工退休年龄范围一致。郑某发生工伤时已年满60周岁,故用人单位不为其申报工伤。但中心了解到郑某2008年就进企业一直工作至今,期间未曾中断过劳动关系,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安排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7条的规定,中心认为郑某此次在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中心决定受理郑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李清照律师为郑某提供服务。
【二】协商无门?多方合力促问题化解
“当时我接到这个案子之后就立即帮郑大叔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引导他及时递交申请表。但问题随之而来,工伤认定的申请表上需要用人单位的签章,而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不愿意盖章。不盖章工伤就没法认定,就只能从雇佣关系入手,郑某就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本着应援尽援的想法,我前后陪着郑大叔去过企业几次协调这个事,但都遇到很大阻力,吃了闭门羹。”李律师回忆道,“有几次在回来的路上,我看着老人缠着绷带的手,想到一位保卫国家老战士的合法权益都没法得到保障,我心里是很难受的。”
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个案跟踪程序了解到李律师的办案情况后,考虑到郑某退役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立即联系了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同时也向人社部门反馈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决定采取多部门联动调解的方式化解办案阻力。时年8月,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等三家单位与当事企业开展约谈,向其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使其充分认识到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终于,在多部门联动的合力下,企业方面最终认识到和员工之间互惠共赢的重要性,体恤员工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关爱退伍军人又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终于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后经人社部门审查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郑某右手伤情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十级。该案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充分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再次迎来曙光。
在获得相关认定后,2021年6月,法律援助律师李清照在征得郑某的同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了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要求就该工伤赔偿一案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应援尽援!能做满分就不要将就
维权之路虽道阻且长,但只要能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便值得我们去争取。在协商不成、仲裁不受理的情况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021年7月李律师代为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该企业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郑某各项工伤费用总计77174.5元。因企业未给郑某缴纳工伤保险,故郑某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全部承担。法院立案受理后主持调解,在李律师与企业的多次协调下,最终企业一次性全额赔偿了郑某因工受伤的损失,案件圆满完成,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回顾案件过程,郑某五十多到该企业上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并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可以认定郑某与企业依然存在劳动关系。郑某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郑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企业承担。
但在实际办案中经常没有那么多的“理所应当”,我们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着力解决,便会导致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就像退伍老兵郑某的这起案件,如果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不着力去争取工伤认定,仅从雇佣关系的角度其实也可以为受援人维权,简单地把法律援助事业“做成”便是。但仅仅满足于“做成”,受援人或许可以接受,但内心一定不会满意,又如何去彰显法治精神呢?这起案件最终能够圆满完成,离不开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应援尽援的高标准、严要求;离不开法律援助律师李清照体恤弱者、全力以赴的职业道德;更离不开各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对于退役军人的尊重和关爱。是所有人的合力,才让一位年逾花甲的退伍老兵真切地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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