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贺某伙同李某某等人,以虚开骗税为目的签订合作协议,由贺某负责成立物流公司、能源公司、煤炭公司等十五余家跨不同省、市的空壳公司,通过内部公司之间互开、向外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形成虚开产业链条,招募程某、肖某某等几十余名员工分别负责空壳公司虚开的各个环节业务,以开展网络运输业务、煤炭买卖业务为幌子,实施骗税行为;为确保空壳公司能够长期实施虚开犯罪,贺某、李某某协调政府、税务方面的关系,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非法获取政府返税。截止2020年12月,该团伙共向556家外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4亿余元,税额共计3.2亿余元,价税合计27亿余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近2亿元。
2021年8月8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放区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贺某、李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2022年7月2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六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阶段。2021年12月,解放区院受邀提前介入贺某、李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导侦查。解放区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侦查意见:一是向交通运输部门、税务机关了解网络运输的相关规定,查明涉案公司所从事的网络运输业务是否合法,据此,确定贺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调取关联公司资金流并进行审计、建议协调与本地税务机关共同成立专案组、协调涉案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涉案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调取团伙犯罪方面的证据;三是对涉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进行落实,查明骗取税款情况,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审查逮捕阶段。2022年1月1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解放区院提请逮捕贺某、李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履行职责,突破犯罪认定难题:一是查阅大量关于网络运输方面的规定和政策,并多次向税务机关专案组了解咨询网络运输涉税方面的知识,准确判断涉案网络运输公司发生的业务是否为真实、合法的网络运业务;二是要求侦查机关提取充抵进项的ETC发票车辆信息、实际使用石油的车辆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运输车辆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三项数据进行比对、碰撞,通过分析发现数万车辆中仅有几辆车信息相符,不符合网络运输要求三项信息相符的规定,认定了涉案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性质,突破了罪与非罪的认定难题;三是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对侦查进展情况密切跟踪,实时调整取证方向,完善证据链条。
审查起诉阶段。2022年8月8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税款损失数额。一般纳税人根据合法经营情况向国家缴纳增值税,是国家应当收取的税款,这类税款如果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势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本案中涉案空壳公司所缴纳的税款对于国家来说是不应当出现的收缴款项,实质是涉案公司为了掩盖罪行,达到长期实施犯罪而投入的犯罪成本。因此,不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二是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过程中有3名被告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地域广,取证工作尚未完成,存在串供风险较大,解放区检察院经审查,不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李某一涉案情节较轻,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解放区检察院依职权对被告人李某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了李某一的合法权利;三是在依法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围绕如何量刑问题,向被告人和辩护人详细阐释了拟认定的事实、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依据和计算方式方法,12名被告人中有10名被告人表示接受,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公司从事合法无车承运业务,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证据显示,贺某控制的涉案公司均在同一组织人员管理下运行,仅设立一套账目,根据审计结果显示所有资金处于同一资金池,内部循环使用;公司账目审计显示,其收入金额基本等于支出金额+扣除的开票费用,开票费用金额占比与被告人供述的收取开票费比例基本吻合;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涉案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回流情况;根据税务稽查结果显示涉案公司的进项票与销项票基本处于持平状态,且进、销项票中记录的货物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内容明显不符。综合以上证据,涉案公司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厘清“无车承运”与“网络运输”的合法经营模式,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发布税总函[2019]40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应当签订承揽运输服务合同,仅限于为会员通过平台承揽的货运服务代开,征收率为3%,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信息统一留存。本案中涉案公司所经营的业务,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涉网络运输相关数据进行调取,经比对、碰撞后的结论明显违背网络运输车辆信息一致的要求,经查询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不符合3%征收率的规定。因此,涉案公司的运营模式不是“无车承运”、“网络运输”,而是表面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实质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阶段。案件办结后,解放区院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涉税案件监管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后,撰写分析报告,总结问题并提出社会治理建议。该报告被焦作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参阅》采用,市领导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批示,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尽快解决。同时,解放区院就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新型经济经营模式的行业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供准确有效取证方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作用,及时明确侦查手段和方向,对涉及资金流转量大、税务关系复杂的案件,提出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审计、稽查,为办案提供准确数据支持。对涉及的新行业、新领域,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联系,准确掌握国家规定和政策,为侦破案件提供正确的侦查方向。
二是利用“外脑”助力侦查,解决专业知识不足问题。本案的侦破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专业性问题: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应税项目种类多,税率、开票内容均不相同;第二,实施犯罪进行资金回流涉及的财务资料和银行交易记录多;第三,空壳公司经营内容涉及物流网络运输、能源、煤炭等多个行业,尤其是网络运输为国家新试点的物流经营模式。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外脑”,邀请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审计部门相关的专家对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详细的解读,准确认定犯罪。
三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效果。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新试点运行的“无车承运人”平台(现为网络运输)经营模式尚缺乏了解与监管的现状,成立网络运输公司,制造网络运输业务假象,以合法“外衣”掩盖虚开实质。网络运输业务是否合法成为认定本案罪与非罪的难题,检察机关经过对网络运输方面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运用大数据分析,成功认定犯罪。
四是主动融入大局,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同时,能动履职,积极推动诉源治理,针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难点问题,撰写调研文章,提出相应对策,发挥以文辅政、服务决策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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