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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3-06-06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基本案情】

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是负责处理该市产业集聚区企业污水和生活废水的唯一企业,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排放黄河,废水处理质量关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2018年12月中旬,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测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水质超标,随即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2月13日,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公司外排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1.42mg/L、总氮23.4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A标准(TP≦0.5mg/L,TN≦15mg/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19年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决定按日计罚处以罚款4880万元。污水处理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经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2020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向住所地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省生态环境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2020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来源解放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本案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经济主体发展,遂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解放区检察院调阅了卷宗、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并询问双方当事人。经调查查明:自2018年12月中旬开始,污水处理公司发现进水水质情况恶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显示TP浓度高达72.7mg/L,超出公司进水标准20倍;CD浓度高达3455mg/L,超出公司进水标准9倍。该公司虽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但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水质仍超标。后该公司多次向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请求排查入管网企业排污情况,报告之后进水水质未见改善。该公司两次向市政府请求紧急停产,未获批准。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测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水质自2018年12月中旬开始持续超标,于2019年2月13日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超标。解放区检察院围绕查明的案件事实,针对性地查阅相关规定与案例,审查认为:一是污水处理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客观违法事实,依法应当接受处罚及按日计罚。作为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承担起维护当地经济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二是行政处罚标准过高,污水处理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存在客观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本案污水处理厂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并多次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尽到了应急处理和报告的义务,处罚80万元罚过不相当。该公司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濒临破产,将严重影响全市重点产业集聚区的经济发展和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

制发检察建议解放区检察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座谈交流后,于2021年6月24日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针对本案中发现的法院不当受理尚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履职不当等问题,于同日分别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强对立案人员业务素能培训与提升,依法受理案件;建议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集聚区内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清查及日常巡查,维护生态环境。

处理结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市生态环境局经过再次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对无争议的违法排污31天实施按日计罚罚款310万元,合计罚款320万元。污水处理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本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结合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案促改”,强化业务素能培训,规范司法活动,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采纳检察建议,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在辖区开展集中排查及日常巡查,规范企业管网排污,之后未在发生超标排污情况,并表示将依法合理全面履职,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污水处理公司处理后的污水直接进入黄河,污水处理质量直接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开展超标排放污水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要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且合理,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真实原因,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多方沟通交流、召开公开审查座谈会等方式助推争议实质性化解,让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助推污水处理企业承担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和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构筑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同时,让污水处理公司依法免于因承担巨额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维持正常运转,也保证当地产业集聚区企业的正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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