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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时间:2023-06-06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一、背景与起因

近年来,涉及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矛盾纠纷逐步增长,针对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内容。本案涉及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把握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赔偿规则以及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冲减工伤保险责任,是司法机关应探讨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经过和做法

2021年1月,蒋某某在江苏权某公司处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在接单派送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5月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2021年8月20日,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江苏权某商贸有限公司蒋某某在上班时间送单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认定工伤。2022年2月蒋某某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向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蒋某某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江苏权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江苏权某公司,雇员姓名蒋某某,保险期间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8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蒋某某在江苏权某公司处从事骑手工作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江苏权某公司未为蒋某某参加工伤保险,故蒋某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江苏权某公司承担保险替代责任。蒋某某的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故江苏权某公司抗辩为蒋某某投保的商业保险,冲减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权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280549.79元;(二)驳回原告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效与反响

本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释法说理。在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23年3月,本案例收录山东高法公众号鲁法案例[2023]116号,案例发布后受到较高关注,阅读量为1.6万次,同时被多家法院公众号转发,各地法院的法官通过内网COCALL交流学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经验与启示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首先,外卖员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侵权事实,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其次,外卖员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基于劳动者身份,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可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给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患有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医疗救治或经济补偿,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互不排斥,所以,受害人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各自承担所负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是否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冲减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出于自愿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不能以任何形式替代、减免、逃避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实质是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是自愿达成合意的行为,具有给付性,在保险期内,劳动者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伤害后,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商业保险区别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强制性,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本案中,江苏权某公司未为蒋某某参加工伤保险,故蒋某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江苏权某公司承担保险替代责任,江苏权某公司抗辩为蒋某某投保的商业保险,冲减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探讨与评论

规范用工关系,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原则,护航企业健康长久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因工伤或职业疾病给劳动者带来的家庭、生活等负担,分散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互惠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发展力、创新力。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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