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与起因】
2022年4月份,定边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定交安委办[2022]8号),该文件第14项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销售非法改装车和超标准车辆的行为。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转隶,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在2020年政府部门机构改革之前,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2项规定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进行监管。定边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也可以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进行监管。但2020年《定边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定边县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变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再依据该条款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县行政审批局作为服务部门,亦无权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4月份定交安委办[2022]8号文件出台以后,定边县交通运输局也不再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进行监管。由此导致非法改装车辆行为陷入无人监管的境地。
2022年7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中发现,位于定边县定边街道张良村村委会南20米处李某某电焊维修厂和位于盐场堡镇王圈梁村超限站东300米处路某某电焊维修部均存在非法改装车辆情况,情况反馈给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后监督其依法履职,但两单位提出依据定交安委办[2022]8号文件,均无法进入监管程序。
【做法与经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在2020年《定边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以前,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自2020年8月份起,定边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不再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只有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在2022年4月份定交安委办[2022]8号文件出台之后,定边县交通运输局也不再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故导致非法改装车辆行为无人监管的关键因素在于定交安委办[2022]8号文件对市场监督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划分错位。
为了理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与定边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边县公安局、定边县行政审批局多方多次沟通,召开座谈会协调,形成了共识,找准了监管部门。2022年8月15日,定边县交通安全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调整交安委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定交安委办[2022]21号)将非法改装车辆的监管职责重新划分至定边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8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道路运输条例》72条及修订的《定边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向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对前述两起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履职,严肃查处车辆维修企业或者个人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成效与反响】
接到检察建议书以后,定边县交通运输局遵照新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并按期回复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电焊维修厂和路某某电焊维修部进行行政立案查处,经执法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与李某某电焊部罚款20000元,给与路某某行政处罚5000元,并责令二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30日,违法行为人主动缴纳罚款,李某某主动关停电焊维修厂。
【经验与启示】
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还会造成不符合规定的汽车部件流入市场、污染环境、破坏公路和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破坏市场秩序、破坏交通运输秩序。该行为多发于交通运输领域,危害较大,在油气运输、特种车辆作业领域更为普遍。检察建议书发出以后,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跟踪督促,建议定边县交通运输局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源头预防,对车辆维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同时,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特种车辆作业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要求应急管理部门深查事故原因,配合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强化监管。
【探讨与评论】
针对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形,检察机关推动政府部门对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修改,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而理顺了交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促使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监管落到实处。
在该案的办理中,既实现了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融合发展,又照顾到了行政部门政策文件的效力,创新了检察履职手段。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