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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刑事和解化矛盾 检察听证暖人心

时间:2023-04-23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背景与起因】

2019年10月左右,在准格尔旗魏家峁镇双敖包村神树峁社,因日常土地耕种产生纠纷,村民刘某甲故意将同村任某甲、任某乙、刘某乙三人地里的数株杏树用除草剂损毁。任某甲等人发现杏树死亡后报警。

【做法与经过】

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后以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决定就本案组织刑事和解。

通过深入当地村委和询问村民,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有了充分的了解,检察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坐到一起将心结打开,最终双方同意刑事和解。2022年4月14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主持、双敖包村村民委员会参与、值班律师见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刘某甲向三名被害人支付赔偿款12400元,三名被害人向刘某甲出具谅解书。

2022年5月10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针召开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决定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旗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全过程进行监督。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的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听取被害人意见情况、刑事和解情况和拟不起诉理由进行阐释,刘某甲阐述了自己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人民监督员就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能否对刘某甲不起诉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最终经过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刘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均得到了均衡,也做到了检察权和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彰显了人文关怀,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有种积极作用,参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不起诉。最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刘某甲进行了普法教育,希望刘某甲能够引以为戒,改过自新,知法守法。刘某甲就其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忏悔,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感恩国家,珍惜机会,做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2022年5月17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依法对刘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成效与反响】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先后二次回访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当事人现已和睦相处,三名被害人也表示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化解了长期积攒的矛盾,更让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款,下一步他们将会用赔偿款重新栽种树苗。同时,通过组织刑事和解、召开检察听证及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在周边村子里广泛宣传,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使村民关系更加融洽,也降低了村委会化解群众矛盾的压力。

【经验与启示】

一、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作为检察机关,如果简单的一诉了之,容易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可能会增加一批涉诉信访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职,组织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二、检察机关对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提出的问题做好相应解答,在听证员评议时,认真听取参会听证员的意见并对听证意见做好相应记录,同时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不仅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入释法说理,更有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规范能动履职,使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社会矛盾纠纷得到相应的化解,更能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心甘情愿的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时也使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到心服口服,真正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和自觉性,有效减少了司法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探讨与讨论】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从矛盾纠纷根源出发,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沟通了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最终化解了一场民间矛盾纠纷。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组织刑事和解的程序和方法,对于符合听证要求的,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起诉案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组织检察官深入乡村和社区进行普法,定期开展法律宣讲活动,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进一步降低社会矛盾发生几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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