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秉持“以我管”“促都管”理念,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并行,积极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向疑难复杂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延伸,注重加强公检法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精准识别、合理确定被救助对象,形成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救助格局,切实增进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背景与起因】
被救助人王某起,男,1943年7月7日出生;被救助人翟某增,男,1962年5月2日出生。其余40名被救助人基本情况略。均系刑事案件被害人。
2014年至2019年间,王某林、张某英夫妇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购买硫酸铵、硫酸钾等原料后,先后通过自行加工、代加工等方式,生产伪劣复合肥料,后通过张某文、赵某文等人销售给山东省沂源县及周边的王某起、翟某增、王某华等众多农户,农户使用该复合肥料后造成苹果树、桃树等农作物死亡、树叶发黄等现象,给每户农户造成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损失。山东省沂源县公安局对王某林等8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沂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沂源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林等8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林等8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并分别判处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本案救助线索系沂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调查核实。王某林等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前后历时近两年,被害人数多、案件情况复杂、诉讼周期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受害果农三五成群不断到沂源县公、检、法部门,询问案件进展及赃款追缴情况,更有部分受损严重的果农情绪激动,产生上访倾向。对此,沂源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决定组建由控申部门和刑检部门检察官组成的联合接访办案团队,协调公安、法院依法有序推动刑事案件诉讼进程,梳理受害果农信息,依职权适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共同做好受害果农来访接待工作。考虑到该案案发时间跨度长,受害果农居住分散、遭受肥害情况未定损,且多个被告人真实经济状况不明朗,短时间内难以确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等实际情况,为提升救助时效,沂源县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并达成共识,沂源县检察院作为本次司法救助主体单位,负责资金协调、案件办理;沂源县公安局发挥侦查职能优势,协助调查核实受害果农基本信息、肥害损失及家庭困难状况;沂源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多渠道全方位分析确认被告人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帮助厘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受害果农范围。
在沂源县公安局和沂源县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沂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及的众多被害人中,王某起等42名受害果农因购买使用王某林、张某文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化肥,造成其正值盛果期的苹果树、桃树等严重受损甚至死亡,42名被害人均为靠种植果树为生的普通果农,果树收益为其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生存所指。肥害不仅造成果树当年绝产,而且极大影响了果树未来预期收益。由于王某林等8人赔偿能力有限,王某起等42名受害果农多数未获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实施救助。本案涉及沂源县域内多个果木种植大镇,事关几十户受害果农切身利益,面对救助对象人数多、财力有限、一级救助难以满足需求的现状,沂源县检察院及时将该案提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间,先后分三批次向王某起等42人发放救助金共计10.4万元。在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沂源县检察院联合沂源县法院、沂源县公安局协调属地镇政府和村委,对本次救助的2位失独果农和1位罹患重病的果农,申请低保金;对7名年老体弱、处于贫困边缘户和2名脱贫不稳定户列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关注,落实政策帮扶。
救助效果。2021年国庆假期后,沂源县检察院再次联合沂源县法院和沂源县公安局对被救助果农家庭开展回访,通过走村入户交流,并到田间地头访查了解,大部分被救助果农将司法救助金用于止损再生产,新栽种的果树长势喜人,原受损施救后存活下来的果树也已逐渐回复生机,果实挂满枝头,被救助果农的家庭生产和生活都已回到正轨。该案救助过程中,受助果农代表向沂源县检察院赠送多面锦旗,以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该案的成功办理,达成了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满意、人民群众认同、党委政府认可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真正彰显了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使命担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涉众型、涉农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予以重点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维,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细致审查追赃挽损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职权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内加强上下级之间纵向联动,对外强化公检法部门之间横向联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多方互动、同向发力,做到救助与办案同步、说理与释法同行,着力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自觉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被害人家庭开展多元帮扶,并适时进行跟踪回访,持续关注其生产生活状况,确保既解决群众现实困难,又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人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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