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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法理情理不可缺 孩子所购房屋不可“执”

时间:2023-04-14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一、背景与起因

委托人小梁,来到律所后一直焦急不安仿佛有好多话想跟律师说,小梁说道:“两位律师我该怎么办,快帮我想想办法,因为我父母的事情我名下的一套房子被查封了现在是我唯一的住房了。”

委托人是个大学生刚毕业没多久,在高中时期小梁便向父母廖女士与梁先生提出想要以后在A市有一套房子,小梁的父母便答应赠与小梁124万元用于支付房子的首付30%,当时还未成年的小梁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之后还向银行办理贷款借了345万元用于支付房屋按揭款。2016年时开发商向小梁交付了房子,并为小梁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而廖女士作为小梁的母亲于当年10月份出租出去。

在2013年—2016年期间由于委托人小梁的父母廖女士与梁先生向李某一共借了400万元,2017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廖女士与梁先生偿还借款,同日李某申请法院查封了梁先生与廖女士的儿子小梁名下位于A市的房产。

现梁先生与廖女士的儿子小梁起诉到法院,原告为小梁,被告为李某,第三人为小梁与廖女士。诉讼请求为立即终止执行位于A市的房产,并解除对该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确认位于A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玉林市某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父母为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二、做法与经过

律师给到意见,从房屋购进支付款项、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房屋是否进行预告登记入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要求李某不得执行涉案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但有不利于小梁的地方,也就是小梁父母借款时间在前,而为小梁购买房屋时间在后,毕竟从时间点来看容易被法院认定登记在其儿子小梁名下存在躲避债务的嫌疑,因此律师要从按揭款后续的还贷以及合同的签订主体还有实际使用人、登记权力人入手。

委托人听到律师这番话心里一下子踏实了很多,因为不管是合同的签字还是登记权利人以及后续还款均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去进行的,关键就在于委托人的父母赠与委托人购房首付款这124万元是在父母的债务之后,而且当时并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

办案律师为避免案涉房屋被执行,立马向委托人收集证据材料调取银行流水明细,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有确认该房子属于委托人后才能阻碍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强制执行。

案件最终结果,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委托人小梁位于A市的房屋,确认位于A市的房屋归小梁所有,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三、成效与反响

因该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该案件类型也是近些年来比较新颖又多发的案件,现实生活中这种类似的案件比比皆是,父母赠与购房款给孩子购买房屋更是人之常情是符合现实社会的发展亦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不能仅仅因为其父母债务在前,购买房屋在后就认定是父母有逃避债务的嫌疑。

在日常办理的案件中,也常常接到类似父母赠与孩子房产的案件,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多的费用可以说是倾其所有,父母何尝不是为了子女着想,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父母为了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问题,往往也就成了社会的热点。

如认为案涉房屋是登记在委托人小梁名下的,应当是通过追加委托人小梁作为其与父母梁先生、廖女士之间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或者应通过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其父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委托人小梁名下的行为。而不是法院直接在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阶段直接查封案涉房屋,并简单粗暴的下一纸裁定书,直接将登记在小梁名下的案涉房屋进行查封,并直接认定案涉房屋是其父母梁先生、廖女士登记在委托人小梁名下。如此,法院便是以裁定代替了审判,使得委托人小梁没有救济途径,只能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来解决。

最终结果委托人十分满意,不仅能保住父母出资赠与自己购买的唯一住房更是维护了自身合法的权益。

四、经验与启示

父母赠与自己孩子首付款用于购买房屋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如对该现象加以严格限制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判断是否能够阻碍对方的执行,首先要从提起该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否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支付按揭贷款的银行流水、首付款的支付凭证、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缴纳契税的发票等能够证实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且要及时的办理预告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只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父母赠与自己孩子首付款一般不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通过这个案件律师还是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购买不动产、动产或者是赠与他人大额的金钱时应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只有完善相关的手续在纠纷发生时才能从容的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探讨与评论

律师时刻谨记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漫长执业的生涯中,保持一颗菩萨心肠,对弱者抱以同情施以援手,遵守规则意识,熟练运用规则,利用规则去处理问题去解决问题。秉持侠义精神一诺千金、匡扶正义,为中国法治建设有所作贡献!不必追求每个案件都能有完美结果,但必须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永不止步,为别人搭台子,成就更多人。

具体到本案中,父母赠与孩子首付款不过是为了以后子女能够安居乐业,作为律师能够为委托人小梁保住唯一房产不被执行正是职责之所在。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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