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起因
自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以来,修武县检察院主动适应未检职能不断深化拓展的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修武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受教育权被侵害、被害人家庭可能因案致贫,并通过立足司法办案,发现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的社会问题,敏锐意识到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针,该院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强化诉源治理,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二、做法与经过
(一)一体履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件发生后,修武县检察院依据与公安机关会签的涉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发现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侵害的现象。经开展社会调查,A某系某中学学生,案件发生后,认罪态度良好,停课一周在家仍自学不辍,求学意愿强烈。针对该情况,修武县检察院在建议公安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市检察院汇报争取支持,市检察院以限制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由和焦作市教育局、就读学校沟通协调,在介入的第三天,A某重返校园,继续学业。
检察官进行家访
(二)多方关护,助推家庭教育落地见效。A某自幼跟随外公外婆在山区农村生活,母亲常年在外打工,因外公外婆文化水平有限,与其的沟通方式简单粗暴,通常表现为命令或训斥方式。特殊的成长环境造成A某性格孤僻、敏感、不愿与人交流。为修复其家庭关系,修武县检察院一是向A某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多次通过远程视频开展亲职教育,依法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二是与家庭教育专家共同为其外公外婆讲解与孩子沟通的重要性以及正确的沟通方法,帮助他们走出家庭教育误区;三是针对A某存在的情绪控制力差、专注力低等问题,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科学制定帮教方案,个性化开展谈心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并促使其性格转向。如今A某活泼开朗,学习成绩稳步提升。
(三)救助促和,传递检察司法温情。本案中,被害人家庭收入主要靠其捡破烂、儿子打零工为生,生活贫困。A某母亲虽有主动赔偿意愿,但全家仅靠其一人打工为生,生活本不富裕,无力全部支付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款。为防止A某因案耽误学业,同时防止被害人家庭因案致困,检察官做好对涉案双方的释法说理工作,并及时依法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救助。
(四)诉源治理,守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修武县检察院依托刑事案件开展诉源治理,在对县城两所初级中学2400余份问卷调查中了解到,80%的学生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的情况。同时,对2019年以来该县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综合调研分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达18起,占全县交通事故的4%。在实地走访中发现,交警在县城两所初中校门口执勤时,对未满16周岁初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情况,一般不予以阻止和纠正,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据此,修武县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县教体局、公安局等部门代表列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进行商讨,厘清责任、形成共识。向县公安局送达检察建议,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联合县教体局共同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和集中整治系列活动。同时,修武县检察院录制电动车交通安全课件,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目前,县城两所初中90%的在校学生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改骑自行车,违规驾驶电动车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
三、经验与启示
(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在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刑案件中,从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统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并引导公安机关共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摒弃对未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必须刑事拘留的思想,主动融入学校保护,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二)注重“双向”权益维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注重被害方权益维护,通过司法救助为双方促成和解、共同走出困境搭建了桥梁,一方面使被害方合理诉求得到解决,防止因案致贫致困,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另一方面依法惩治精准帮教,使涉罪未成年人学业、家庭不受影响,助力更好融入社会。
宪法宣誓,增强法治意识
(三)加强诉源治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办理涉未刑事案件中,深化融合履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监督职能部门履职等多元手段,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共同解决刑事案件背后存在的未成年人成长及社会痛点问题,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合拳”。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