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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应对——浅析“一品石”商标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3-04-13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摘要》,从最高院202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4个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氛围。集佳代理的“一品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为著作权典型案件入选该报告。

因多种原因,商标抢注多年来已成为一种很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虽经多年治理,仍屡禁不止。对于品牌商特别是国外相关权利主体而言,因商标注册制度差异等原因,其商标品牌如若未能在中国及时注册,不仅将面临被他人抢注的风险,还可能遭遇抢注者发起的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维权”程序,这种“权利”滥用让品牌商或在先权利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成为众多品牌商的心中之痛。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6年2月,福库好希士株式会社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取得“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于2012年1月转让给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福库好希士株式会社于2006年在韩国研发推出并宣传“一品石”系列内胆电饭煲产品,“一品石”美术作品附着于电饭煲产品上在韩国首次公开发表。“一品石”美术作品系在借鉴朝鲜王朝著名书法家金正喜独创的书法字体“秋史体”的基础上独立完成的书法文字造型作品。福库电子株式会社2007年4月参加在广州举办的广交会时,曾对“一品石”内胆电饭煲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2012年6月,该美术作品转让给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福库公司”)。

第6175220号“一品石”商标,系郑某红于2007年7月20日申请并于201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一品石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红,获郑某红授权使用第6175220号商标。2008年4月,郑某红又申请注册另一枚第6671221号“一品石”商标,该枚商标的字形与第6175220号商标略有变化。

双方著作权图样及涉案相关标识如图1所示:

在两枚商标注册满五年后,自2015年11月起,郑某红开始向工商部门行政投诉青岛福库公司及其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青岛福库公司亦在被行政投诉后,从2016年起对郑某红的“一品石”商标先后提出撤三和无效宣告申请,但均未能成功。 

二、案件起诉及审理经过

2016年6月,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青岛福库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青岛福库公司以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一品石”商标侵害其“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也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青岛福库公司未能明确说明其“一品石”美术作品区别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秋史体”字体书写特征的具体体现内容,以明确其具体独创性之所在;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与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标之间存在多处较为明显差异,不足以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青岛福库公司的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郑某红、一品石公司在完成被诉“一品石”商标标志之前,存在接触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可能性等。综上,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福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理由是青岛福库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自郑某红“一品石”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算的五年时限。

青岛福库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再审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上述二审民事判决和一审民事判决,判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行为,并赔偿青岛福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0万元。

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9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青岛福库公司侵害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标专用权,判令青岛福库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6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青岛福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上述二审民事判决和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点及重大意义

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于已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书法文字造型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书法作品不能仅因其使用了某种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就否定特定的书法文字造型构成美术作品。对于使用某种已有字体而完成的书法文字造型,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并体现了作者通过选择、取舍、编排等方式实现的个性化表达,就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的“一品石”商标标志亦由书法文字造型构成,与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相比,二者不仅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外在表达极为近似,而且这些相似之处恰恰是“一品石”美术作品区别于已有“秋史体”书法作品的独特之处。

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不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的权利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两案再审判决明确,抢注者以抢注的注册商标进行起诉“维权”,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具有不正当性,且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从而被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被支持。不仅如此,倘若抢注者在抢注商标后进行使用,其使用行为还会因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而被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该两案的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向公众传递了“欺诈毁灭一切”法谚所蕴含的法理,凸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并启示相关权利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地进行合法维权。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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