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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坚持全面依法治企 防范化解重大法律风险

时间:2023-04-13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中电科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太力)法治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工作要求,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精神,以“服务战略、赋能发展、创造价值、防控风险”为方向,坚持“巩固、完善、创新、提升”的工作基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质效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持续做好依法治企,努力为电科太力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合规保障。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电科太力坚持“减少损失就是创造价值”的理念,多措并举努力化解重大风险。推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以案促管、以管创效,力争实现“解决一个案件、堵塞一个漏洞、防控一类风险、规范一项管理、完善一项制度”。以有效回款为目标,持续做好以法律手段清收账款工作。加强梳理盘点,分类明确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证据研究,有力维护权益,服务“两金”治理。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过艰苦博弈,历经三年成功收回17493.05万元应收账款,收回5288万元货物,为电科太力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电科太力2022年经营目标的实现做出了重要贡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背景情况

2017年7月,电科太力作为B公司产品在C公司销售的供货平台,从B公司采购后向C公司供货。2018年6月,受P2P“爆雷”风波影响,支撑B公司实行0元购模式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受到波及,消费者不能及时收到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返现,便陆续开始进行投诉并要求C公司进行退货退款,C公司因此停止向电科太力支付到期货款。截至2019年4月28日,C公司对电科太力的逾期货款为2693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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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理过程

对于上述情况,电科太力高度重视,在公司的决策下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电科太力与C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协议》下C公司“以任何原因退货”的条款无效,并判令C公司向电科太力支付货款26931.02万元、延迟付款利息以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019年9月18日,法院立案后C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电科太力配合C公司就涉案全部库存货物办理退货,支付商业折扣款、运费、仓储费、违约金等,金额共计27343.83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要求C公司向电科太力支付17493.05万元货款,退回5288.74万元的库存货物;驳回了C公司所有的反诉请求。2021年1月,电科太力与C公司均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1日,二审法院出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C公司向电科太力支付了货款17493.05万元,退回5288.74万元的库存货物。

三、经验总结

(一)重大项目立项需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决策

重大项目在立项前业务部门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总体情况、合作方情况、项目实施计划、财务指标预测、风险评估及应对、项目评价等,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集体决策,确保该项业务在发展方向上符合公司定位,在法律上合法,在规章制度上合规,在财务上盈利,在风险应对上能有效闭环。

(二)业务处置上有效研判,法律救济上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1.业务处置方面

在发生P2P“爆雷”后,C公司接受了大量的消费者退货,要求将该部分退货以及库存货物均退给电科太力,否则停止向电科太力支付货款。电科太力有效研判,拒绝接受C公司退货,为诉讼往利好方向发展赢得了主动权。

2.法律救济方面

(1)在公司的决策下,尤其是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公司及时启动诉讼程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公司及时将与C公司签署的合同原件、往来邮件等进行保存和固定,将在C公司系统中的下单记录、对账记录等进行公证,为该案取得胜利提供了基础保障;

(2)进程中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听取具体意见。每周向集团公司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听取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

(3)总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法务团队多次开展研讨会,积极研究案情,多角度寻找证据,多环节系统性推敲诉讼思路;每次开庭前总法律顾问召集外聘律师、法务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就案件整体思路进行严密论证;每次开庭后外聘律师与法务人员、业务人员向总法律顾问汇报,一同复盘庭审内容,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进行诉讼策略梳理和调整,为下次开庭进行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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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诉讼,划定了“以任何原因退货”的边界,提升了关于退货条款的谈判空间

1.该项诉讼中,法院明确“以任何原因退货”应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所预见到的原因,不能是买卖合同以外的异常原因,对该条款的理解不能有悖诚信原则和退货本意。

2.电科太力与C公司虽然存在诉讼,但合作一直在进行,该项诉讼形成了对该条款的理解和履行的判例,具有指引作用,如之后由于C公司的强势地位,电科太力仍不得不签署该条款时,C公司拟通过该条款进行“以任何原因退货”的目的落空,能有效防控可能给电科太力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3.通过该项诉讼,法务之后再审核与C公司的合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务必将法务的意见反馈给C公司,如C公司认为不能修改,需书面回复意见,用以留痕,作为其不允许电科太力修改合同的有效证据。

守正而创新。电科太力将以案促管,继续总结经验,分析诉讼产生的原因,梳理经营中的风险点,坚持问题导向,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为电科太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和保障。

电科太力能通过诉讼手段帮助公司挽回巨大损失,正是得益于法院的公正裁决。法院通过审判案件,维护诚实守信,引导价值取向,传播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新时代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温度,从而使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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