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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保护“土壤卫士”蚯蚓有效推动耕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时间:2023-04-10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一、背景与起因

蚯蚓,又名“地龙”,系环节动物门寡毛纲陆栖无脊椎动物。蚯蚓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改善生态、促进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生态系统工程师”。近年来,由于蚯蚓作为中药材的需求量不断增大,滋生了一条猎捕、收购、加工、销售蚯蚓的黑色产业链。电捕蚯蚓已在贵州、海南、河南、江苏、云南、黑龙江、四川、广西、重庆、湖北等十省市(自治区)出现且有泛滥之势。2021年下半年以来,电捕蚯蚓开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赫章县等地蔓延。为及时遏制这一破坏生态行为,毕节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深入推进野生蚯蚓司法保护工作,成功起诉全国首例蚯蚓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并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

二、做法与经过

(一)能动履职,破解法律监督盲区。2021年底,毕节市威宁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有当地村民在山上电蚯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蚯蚓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对象,也未被列入国务院发布的“三有”动物名录,法律保护存在空白。毕节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运用公益诉讼手段实现野生蚯蚓的保护。

一是会商研判,确定办案方向。威宁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研判,对电捕蚯蚓是一种破坏生态的行为达成共识,决定将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二是类案检索,强化办案认识。以2021年“中国绿发会”起诉电捕蚯划工具(地龙仪)销售平台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借鉴,电捕猎捕蚯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法律禁止生产、售卖电蚯蚓装置,进一步强化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的认识。

三是借助外脑,强化理论支撑。为明确蚯蚓的生态价值委托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贵州省林科院等相关领域专家出具意见,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得到蚯蚓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通过电捕猎捕蚯蚓将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结论,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夯实基础。

办案检察官在威宁县二塘镇向电击蚯蚓村民调查取证

(二)上下联动,一体推进案件办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电捕蚯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为保证案件质量,威宁县检察院从线索研判起便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毕节市检察院及时向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层报案件办理情况,省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毕节市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北京大学对接,委托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出具专家意见,对本案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评估,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基础。

(三)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毕节市两级检察院通过磋商会、听证会等方式,联合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电捕蚯蚓涉及的环境问题、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等担任听证员,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争取到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听证会

(四)双管齐下,综合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针对违法行为人组织当地村民电捕蚯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案件中暴露出的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问题,毕节市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对收购加工蚯蚓的行为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人追究严厉的环境侵权责任,同时利用行政公益诉讼向生态环境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积极履职。

(五)惩防结合,有效推动溯源治理。积极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推进溯源治理。一是诉前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针对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问题,毕节市检察机关共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件,威宁县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成立了全县整治电捕蚯蚓工作专班,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保护合力。二是主动请示汇报促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威宁县检察院、赫章县检察院主要领导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县政府出台《关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引导群众依法保护蚯蚓。三是安排部署专项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市级院统筹协调优势,将基层院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全市,部署开展全市检察机关“小蚯蚓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及时消除隐患,促进源头治理。

庭审

三、成效与反响

毕节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全国首例电捕蚯蚓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和在全市部署开展“小蚯蚓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得到了最高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重视。工作做法获得最高检、省检察院的肯定并转发各地学习。2022年7月,最高检已在贵州、江苏、黑龙江、吉林、浙江、上海、广东、北京等地线上线下同步部署“蚯蚓保卫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8月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7部委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出现电捕“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现象,要求迅速排查整治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督促交易场所及时下架电捕野生蚯蚓设备,全面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规范蚯蚓利用管理,引导提升公众保护意识。一场由“国家队”指挥的“蚯蚓保卫战”正式打响。毕节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做法被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贵州新闻联播、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澎湃新闻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四、经验与启示

(一)以生态优先,尊重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构建人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检察机关参照“禁野”和“禁渔”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来办理电捕蚯蚓案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粮食安全等重要指示的自觉担当,符合法律原则性规定,符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方案,对于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现有法律法规,以最严的标准保护生物多样性。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公益受损严重时,基于野生动物全面保护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电捕蚯蚓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原则性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全面保护原则,以最严的标准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时保护公共利益。

(三)以法治思维推进溯源治理,及时有效填补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健全制度、完善监管,推进溯源治理。充分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对于存在法律、政策不完善、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推动解决因行政监管有限性和社会事务复杂性造成的监管盲区,促进健全生态环境、耕地保护机制和监管体系。

五、探讨与评论

通过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发现电捕野生蚯蚓治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一是医药需求与保护生态之间的矛盾突出。在保护生态与保护健康同等重要的今天,不断被攫取野生蚯蚓与医药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这是检察机关在推动野生蚯蚓保护及合理利用时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随之而来的还有蚯蚓行业的利益与制度之间的冲突矛盾,电捕蚯蚓的效率与尊重和保护自然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将给推动电捕蚯蚓治理带来重重挑战;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仅制约着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也制约着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给检察公益诉讼增加了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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