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9年1月25日,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宋某甲故意杀人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宋某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经调查查明,宋某甲系宋某丙祖父,宋某乙系宋某丙父亲。宋某乙与熊某(宋某丙母亲)于2009年10月9日婚生女儿宋某丙,二人于2013年4月15日离异。此后,宋某丙一直跟随祖父、祖母共同生活。2018年12月21日,宋某乙因家庭矛盾,在与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被杀害,宋某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随后,宋某丙跟随祖母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11月5日祖母病逝后,跟随姑妈共同生活至今。2021年8月,宋某丙姑妈因故不愿继续抚养宋某丙,并要求熊某履行抚养义务,但熊某离异至今从未负担宋某丙的抚养费及其他监护责任,并以离异后重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为由,明确表示拒绝承担对宋某丙的监护责任,导致宋某丙面临生活无着落的危困状态。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西塞山区十五冶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02035942296101,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10号。
被申请人:熊某,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系湖北省随州市新世纪购物中心水西路店阿迪达斯专柜职工。
被监护人:宋某丙,女,汉族,2009年10月9日出生,初中一年级在校学生。
西塞山区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西塞山区民政局制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及检察建议,西塞山区十五冶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同年11月30日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熊某作为宋某丙监护人的资格,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月25日判决撤销熊某作为宋某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西塞山区十五冶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宋某丙监护人。
三、办案过程
(一)全面核查监护缺失事实。西塞山区院在办理宋某甲故意杀人罪一案过程中,发现宋某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后,多次走访公安、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全面了解宋某丙的家庭和生活现状,主动收集熊某监护失职的证据材料。同时,辗转黄石、随州两地对梳理出的具有监护资格的宋某丙的姑妈、姨妈、外公外婆逐一走访,核实有无监护意愿和监管能力,委托社会机构对熊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查明,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熊某长期未与宋某丙联系,怠于甚至拒绝履行对宋某丙的监护职责,导致宋某丙面临生活无着落的危困状态,构成监护缺失,可依法申请撤销其作为宋某丙监护人的资格。
(二)审慎启动撤销监护权。2020年8月,西塞山区院向西塞山区民政局送达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撤销监护权民事诉讼。同时为解决宋某丙的实际抚养问题,实地考察黄石市儿童福利院,确保该地生活、教育环境良好。解决了宋某丙的后续监护问题后,西塞山区院第一时间支持区民政部门起诉至区法院申请撤销熊某作为宋某丙监护人的资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采纳了西塞山区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熊某作为宋某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宋某丙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为监护人。
检察人员正在为宋某丙了解、把控入学校园硬件设施、师资等条件
(三)综合救助监护缺失儿童。案件调查期间,西塞山区院通过加强与宋某丙姑妈、姨妈的联系沟通,协商解决了宋某丙的临时安置问题。为帮助宋某丙解决其生活所面临的困难,西塞山区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宋某丙申请到6万元的司法救助金。针对宋某丙频繁遭遇家庭变故,长期缺乏父母关怀而导致的心理发育扭曲等问题,西塞山区院委托儿童心理专家与社工开展心理评估与疏导,组织参与集体活动,多次上门看望宋某丙,帮助宋某丙克服情感障碍,塑造健康的人格。为帮助宋某丙尽早步入生活、学习正轨,案后,西塞山区院多次联合西塞山区民政局,定期回访黄石市儿童福利院,跟踪掌握宋某丙的生活、学习以及心理情况。
检察人员正在为宋某丙做心理疏导
(四)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熊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西塞山区院对其开展亲职教育与训诫,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监护缺失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西塞山区院依托《民法典》,对熊某展开法治教育,向其释明: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相关义务并非因此而取消,其还应继续履行负担其女儿抚养费等应尽的义务。事后,熊某承认了自身错误,但因担心其重组家庭后的生活和经济现状恐怕难以抚养孩子,最终同意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宋某丙,由自己承担其后续抚养费。
检察人员、民政及社区工作人员将宋某丙送入市儿童福利院入住
四、典型意义
(一)统筹适用未检刑事、民事职能,以办案履职促进家庭保护。监护缺失让孩子长期缺乏关怀监管,承受了不该承受的心理压力和痛苦,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刑事检察,对困境儿童予以重点关注,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及时发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线索,同时着眼民事法律监督职能,加强部门协作,保障单位内部、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依法撤销、指定监护人。同时需要重点关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后,仍应当继续履行抚养的法定义务,并对监护失职的父母进行法治教育和训诫,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减少其对其他孩子监护缺失的风险。
(二)依托社会化支持体系,综合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社会救助支持机制,延伸职能协调督促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和教育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临时安置、落实监护等帮助,提升救助工作实效,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纳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范围,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五、群众获得感
西塞山区院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调查取证、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各环节创新举措,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经过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长达四年的持续救助与保护,宋某丙在生活、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得到解决,状态逐渐回升。一是获得司法救助金与临时安置住所,顺利度过了事实无人抚养期间的困境;二是精神状态得到很大改善,与检察官、社工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习得一些必备的生活技能和自护常识;三是顺利入住儿童福利院,重建了生活信心,并正式入学初中二年级,回归了正常的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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