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起因:民法典新规定,业主自治遇到要求业主“参与表决双过2/3”的新难题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和瑞华居委会指导的翠湖天地隽荟都(以下简称“翠湖四期”)业主大会于2020年12月成立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首要工作是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自己想要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门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已废止物权法第76条,增加业主“参与表决”的要求。
翠湖天地是上海黄浦区新天地板块的豪宅,网上流传着很多明星入住翠湖天地的新闻,业主们很重视个人隐私,还有些业主常年在国外居住……业主联系难,双2/3参与表决更难。
二、做法与经过
1、律师参与,创新业主大会“线上投票”解决业主参与难
翠湖四期业委会成立后即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参与,发挥法律人“智囊”作用,保证业主自治工作的合法性。
针对新难题,律师提出创新和传统结合,在传统纸质投票的基础上,结合“线上投票”的方式。
线下和业主自发建立的业主群中调研,大家都表示支持微信投票,高效便捷,但这样的方式在上海市黄浦区尚未有先例。需要律师在创新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审慎考虑线上投票“不见人”的特殊性和风险,保证“线上投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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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保证线上微信投票表决的主体适格。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故,要保证投票的主体适格,必须确认业主身份。而房屋所有权人不属于公开信息,需要业主提交有关材料核实。
律师依法设计解决方案:审核业主身份后建立一个业主自治的投票群,必须业主身份认证后才可以进群,进群的微信号必须是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代理人的,最后还要保证参与表决的微信号是稳定的,不可随意撤销微信表决结果。
其次,遇到阻力后坚持守法底线,普法宣传让法治理念融入业主自治全过程。
业主对于提交房产证、身份证用于审核业主身份强烈反对,认为业委会无权审核这些属于个人隐私的材料,还有些业主担心提交的材料会被泄密。
针对这些疑问,律师开展了普法讲座、业主座谈会,充分告知业主审核业主身份的必要性,积极参与表决的必要性。对于业主担心的泄密问题,告知材料保密方案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守法底线和普法宣传,赢得了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很多业主提交了材料通过后审核进入业主投票群,为达成业主参与率打下了基础。
最后,全过程民主,充分调动业主积极性,让更多的业主参与小区管理。
让业主积极参与表决,形成合法有效地业主大会决议,这才是业主自治的最终目的。而民法典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选聘”这样的问题有“参与表决的过半同意”的规定。若做到了双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但最终“同意率”没有达到要求,业主大会召开的目的依然不能达成。
召开业主大会前,翠湖四期的物业是前期开发商的物业,对于“物业选聘”问题的表决事项是“续聘”还是“重新选聘”,需要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公示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可以由业委会会议决议。为了做到全过程民主,充分尊重业主的自治权利,律师建议业委会在做决议前充分听取业主意见,邀请街道有关部门和居委会参与。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律师整理出《物业选聘方式和流程》进行知识宣传,业委会还举办了业主座谈会面对面答疑解惑。业主得到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愿意参与业主自治,建设自己的美丽家园。
业主座谈会
三、成效与反响:业主满意,政府指导部门和居委会认可和支持,形成业主自治的可借鉴方案。
翠湖四期业主大会的创新“线上投票”,业主参与投票率达到70.76%,面积参与率达到70.33%,物业选聘问题的表决事项同意率达到了参与表决的80%以上,有些表决事项达到了95%以上,达到了民法典的要求,取得了成功。
这样的成功离不开全过程民主。律师提出“线上投票”方式后,得到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居委会的支持和帮助。从方案的提出,到最后业主大会决议公告,政府管理部门和居委会全程参与,让“创新”不是孤立的萌芽,而是形成合力的推动、落实,最终形成一个可以借鉴的经验。
翠湖四期业主自治的经验得到很多公众号积极推广,让新时代的“业主自治”有了更多的经验和方向。律师参与,依法创新,政府支持,居委帮助,“业主自治”将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建设“美丽家园”,“和谐家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普法讲座
四、经验与启示:律师参与,发挥法律人“智囊”作用,坚持合法性为底线,敢于创新。
律师认为:时代是不断发展的,新问题需要用新办法解决,法律人应当发挥“智囊”作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创新的办法。这一次翠湖四期业主大会的圆满成功,律师参与功不可没。
针对业主自治“参与难”的问题,律师创新提出“线上微信投票”和传统纸质方式相结合的解决方案,高效便捷,达到了民法典让更多业主参与业主自治的立法目的。
律师参与,坚持合法性为底线,为“创新”提供了合法性保障;律师参与,在解决问题方案设计中会审慎的避免风险,从而保障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律师参与,全过程民主,极大的调动了业主积极性。
五、探讨与评论:关于业主“参与表决”,关于业主自治
关于民法典第278条中的“参与表决”如何理解?
这一次翠湖四期的业主大会,业主实际回收的选票达到了双三分之二以上,充分证明了业主参与“线上投票”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了参与投票的业主达到了双2/3以上。也许,这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超过2/3的业主参与表决的业主大会。
但是,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兜底条款”,如“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或“视为同意”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实施后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律师认为“参与表决”不等于“参与投票”,兜底条款的规定因为没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律师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故,当回收选票没有达到双2/3的规定,不代表业主大会表决无效,可以结合议事规则规定,算上已送达而未回馈的选票。
群众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新模式,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律师参与业主自治,将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