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皆是美德。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的业主不存在过错,也与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无须担责。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业主善行善举的一次“正名”,更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为社会正能量“撑腰”的决心。
江苏省江阴市的张女士是一个两岁孩子的妈妈,因为小区没有儿童游乐设施,她在征得物业同意后,自费购置了一套儿童滑梯,放在了楼下大厅的角落里供孩子们玩耍。然而张女士的好心却差点为自己招来了一场无妄之灾。2020年11月的一天,前来探望朋友的柳女士在穿过大厅时,一脚踩在了滑梯配套的垫子上,当场后仰摔倒在地,造成T12椎体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
由于就损失赔偿问题,柳女士与张女士以及物业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便将张女士和物业公司都告到了法院。原告柳女士主张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总计近20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柳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虽然放置滑梯经过了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因而张女士也存在一定过错。张女士更是觉得冤,自己也是出于好心,不应承担责任。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同意张女士放置滑梯之后,应对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事发当天,物业公司未将滑梯垫周围的积水清理干净,也没有在滑梯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这才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柳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出于善意购买滑梯的张女士,其购置滑梯的行为与事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更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决物业公司对柳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柳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柳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涉案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柳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好人无过不担责符合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面对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厘清事实关系、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本案是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实和损害后果十分明确,问题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第一,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指向何主体,是免费为小区购买儿童游乐设施的张女士?还是对游乐设施有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抑或是二者为共同侵权主体?第二,上述主体是否有过错?
从审理情况看,物业公司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因为物业公司作为依约在特定小区或者大楼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对于其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区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本案中,因其疏忽未能及时清除地面积水,导致脚垫湿滑而致柳女士摔倒,其中的因果关系也十分明确,故物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对该起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行为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张女士自费为小区购买儿童游乐设施的行为是做好事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此为其一。其二,张女士购买上述设施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并进行妥善安置的,因此,一经完成安装,该设施即由物业公司承担维护和管理的职责。基于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
从裁判的社会效果看,法院裁判不仅体现了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弘扬社会正能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本案中,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或者受委屈,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积极向善、邻里互助,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诸多方面皆会带来积极的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轶: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该案的依法裁判再次为善行撑腰,鼓励着邻里间的互帮互助,温暖了每一个好人的心。此类案例不断消解着人们对帮不帮、扶不扶问题的困惑,源源不断地传递正能量,使善良之举得到提倡和保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正确引导。本案判决不仅严格依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恰当使用过错责任,还从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常识、常理出发,对善举予以肯定,真正做到了良法善治弘正气,法理兼顾润人心。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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