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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市:监督一起撤案 挽救两家企业 造福万千百姓

时间:2023-03-31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一、背景与起因

2020年春节前夕,一场毫无预兆的新冠疫情让人民群众常规生产生活几乎陷入停滞,许多企业被迫按下了“暂停键”,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与此同时,口罩等防护物资库存紧缺、价格飞涨,多地出现“一罩难求”的场景。就在举国上下齐心抗疫的关键时刻,一些不法分子却利欲熏心,乘机实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涉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对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两高两部”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向社会释放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强烈信号。各地政法机关闻令而动、重拳出击,严打快打的氛围空前浓厚。

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委托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购买13万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总价值169000元,已全额支付)。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从山东省威海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订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3万只(订购价0.59元/支)。2020年1月25日,首批4.8万只口罩到货,因需求紧迫,在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未验货的情况下,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直接将口罩搬运回单位。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在拆封时发现,这批口罩外包装(纸箱)标注失效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内包装(口罩塑料袋)却标注失效时间为2018年2月,遂于2020年1月26日向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举报称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材。2020年1月28日,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二、做法与经过  

2020年2月1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向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提出依据罪名及时补充涉案口罩检验鉴定材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公司不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意见。2020年2月1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收到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口罩符合相关规定。据查明,该批口罩生产厂商为山东省威海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因破产重整,只有一半生产线正常运行。疫情发生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市面上“一罩难求”的局面,支持该企业全线投产,向该企业提供300万元周转资金和采购原料的证明文件。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山东省威海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内包装袋。2020年2月13日,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据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三、成效与反响

事后,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跟踪回访。两家企业生产规模迅速扩大,解决了300余名职工的就业问题,日产口罩7万只,不仅极大缓解了峨眉本地口罩紧缺问题,也为全国多地防疫物资供应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案的办理得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以及上级机关的高度认可,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该案先后入选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的第六批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优秀案例。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推动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流程,为今后办理同类监督案件提供了实务指引:一是会同公安、法院、市场监管等五部门建立涉疫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围绕打击重点、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加强协作配合,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二是依托派驻公安检察室“实质化”运行工作机制,探索开展派员进驻公安办案组,将“驻”的优势与“专”的特长紧密结合,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办案目标的高度统一;三是建立了介入侦查“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从监督线索受理、审查、立案、调查核实、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都有全流程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形成“事前+事中+事后”法律监督闭环。

四、经验与启示 

(一)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面对疫情突如其来、口罩市场供应紧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在即的复杂情势,强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平等保护。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审慎采取羁押、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把刑事立案对涉案公司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监督端口前移,提前介入把好“证据关”“入罪关”。检察机关前移监督关口,必要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取证。在办理对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有影响的案件时,及时引导补充完善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依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考虑涉案公司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审慎把握入罪标准,厘清“罪与非罪”。

(三)适时监督撤案,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理念,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监督中,加强监督意见的论证说理,充分沟通协调,阐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办案目标责任上的高度统一性。对确有不妥的处理决定,及时启动法定纠错程序,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力求司法办案双赢多赢共赢,共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五、探讨与评论

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而是一道考验法律监督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主观题、必答题。对检察机关来讲:越是特殊时期越要保持监督敏锐。做好法律监督工作,要变被动为能动。疫情初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敏锐捕捉到涉疫情案件法律监督的方向和重点,与相关部门细化线索移送流程,确保第一时间启动监督程序。越是特殊时期越要严守法律底线。司法办案的生命力是案件质量,“从严”“从重”“从快”的前提均是“依法”。虽然与公安机关在思想、观念上有碰撞,但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守“证据确实充分”这个底线,最终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越是特殊时期越要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该案中,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用心用情当好企业的“老娘舅”,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在疫情+春节的特殊时间节点,该案从启动监督到最终撤案仅用13天,让两家企业得以存续发展,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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