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起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开发商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类合同可能暗含“陷阱”。开发商为规避自身风险,会设置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且不提示说明,往往造成双方责任承担失衡,致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秉持着司法为民的情怀,聚焦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领域,在办案中发现某房产公司与购房户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法院均支持了该房地产公司向其他购房户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请,考虑到该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广大购房户利益,遂依职权一并立案进行监督。
本案从发现线索到依职权监督,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到跟进监督,从市检察院提抗到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再到执行回转,返还执行款,经历了漫长与不易的过程。正因为检察官将立检为公、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精准监督作为不懈追求,才能执着坚持,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
二、基本案情
2016年,某房产公司商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时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因房产公司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获房产证的,房产公司仅需承担总房款万分之0.15的违约金,但未约定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而买受人逾期办证则需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后,吴某办理了按揭贷款,并按月归还银行贷款,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手续。之后,某房产公司因吴某未按其通知办理房产证,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3万余元,法院判决吴某支付该公司7万余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吴某一次性支付该公司4万元,余款该公司放弃。
三、做法与经过
(一)依职权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判决,湾沚区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通过调阅卷宗审查、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等,发现这三个案件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以该案为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协议,在办理房屋登记方面,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因买受人迟延办证其所需支付违约金为231363元,因出卖人不能办理或逾期办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却未作约定,仅规定了因出卖人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一次性支付23.37元,系不合理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款无效情形。湾沚区检察院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湾沚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三个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承办检察官审查此案
(二)跟进监督,依法能动履职
湾沚区法院认为涉案判决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无启动再审之必要,对湾沚区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湾沚区检察院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必须得到纠正,该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广大购房户利益,符合受案条件,就上述三案件向芜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系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判决应予纠正。此外,某房产公司与其他买受人因延迟办证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件,已被芜湖市中级法院改判,该院不予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市检察院采纳了湾沚区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就上述三案件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芜湖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对某房产公司诉吴某案直接改判,另两件案件因某房产公司请求芜湖市中院主持调解,最终和解结案。

民法典宣传照片
(三)执行监督,做好检察监督的后半篇文章
某房产公司诉吴某案中,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湾沚区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回转。湾沚区检察院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向湾沚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将已执行的4万元执行回转。该院采纳检察建议,已将4万元执行回转给吴某。
四、经验与启示
(一)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或增加消费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被视为“霸王条款”,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普通群众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本案中,湾沚区检察院能动履职,在办案中发现有关线索,由“个案”向“类案”延伸,起到了监督个案、纠正类案的良好效果,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民事检察应当注重“全链条”监督,形成监督“闭环”,提升监督质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权,同时规定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强化全过程监督,促进错误的裁判结果、执行活动彻底纠正,彰显法律监督机关的使命和担当。本案中,湾沚区检察院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且在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后,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回转,实现了案件裁判和执行行为的彻底纠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充分履职,在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本案中,相关合同条款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具体条文规定。案件受理虽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检察机关注重民法典与案件办理的充分融合,在办案中贯彻民法典基本精神、落实具体规定,促进裁判和执行的全面纠正,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提供了鲜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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