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起因
咨询人关先生夫妇,一直安安静静的坐在那儿,直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午休关门,律师走到外面沙发那儿询问,关先生腼腆的说:“那我要打扰到您一点时间,影响到您午休了。”
咨询人年近七旬,家有一套共同住房在静安区,系关先生婚前财产,登记在关先生名下。关太太婚前财产有一套房,在上海市徐汇区万体馆附近。
儿子、媳妇婚后,在2013年,为了使孙女顺利入学附近某重点小学,老夫妻离婚,关太太将万体馆附近名下房产售出,使自己名下无房产,再购入现系争漕溪北路房产。房产经由关先生关太太与卖家进行洽谈,最后以儿媳A女士和孙女小小关名义买进,购房款全部来自万体馆附近房屋卖出所得款项,由关太太直接转账到卖家马先生名下,购房合同上为儿媳妇A女士和小小关签名作买受人(乙方)。
房产证上,将产权份额登记为孙女95%,为儿媳妇陪伴孙女办理报户口、入学等各种事项之便利,将儿媳妇产权份额登记为5%。关先生、关太太未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
为减轻儿女工作带来的压力,孙女一直由关先生、关太太日常照顾,老人与孩子居住在该房屋内,老人照顾了孩子七年。小关夫妻为日常生活琐事反目,小关妻子未经小关同意,将孩子带走抚养,截止小关妻子起诉离婚之时,孩子已经由小关妻子抚养三年。
2019年小关夫妻诉讼离婚,登记在儿媳妇小关妻子名下的5%产权房,离婚诉讼进行中开庭时,老关夫妻出庭作证,愿意将5%赠与儿子、媳妇。小关愿意将自己2.5%赠与妻子A女士,经法院判决,小关妻子A女士5%,孙女份额不变,仍为95%,在离婚判决之时,孙女已经年满10周岁,法官询问孩子意见,孩子愿意随同母亲生活。孙女的抚养权归于小关妻子,小关与小关妻子同为孩子的监护人,2020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现,小关前妻A女士起诉到法院,原告一为小关前妻,原告二为孙女小小关,小关前妻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为关先生关太太无权占有该房屋,请求返还原物,上海市某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从法律上看,小关前妻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从情理上,完全支持将老人赶出房屋,又让人难接受。
案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尚没有居住权这一概念。
二、做法与经过
律师给到意见,从房屋购进时关太太全款支付入手,另案诉讼确权,主张其产权份额为95%,拟小关出庭作证,证明为孩子入学事宜,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诉讼风险极高,维权成功率低,毕竟赠与已经完成。
或,请出双方关系融洽亲朋好友参与调解。
在法律咨询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关先生关太太心中有结,承办律师为咨询人继续提供公益服务,为老夫妻俩安排心理疏导。
经过疏导后多次开解,打开心结,老人表示,对于房产确权到自己名下,并不执着,主要静安的房子,儿子在居住,将来成新家过日子均在那儿完成,若从系争房屋中被赶出来,老人没有余钱在别处购买房屋供自己安度晚年。
律师愿意援助参与调解,鉴于老人的儿子工作性质,与案件所属地司法部门相关联。律师参与容易让A女士觉得没有任何亲情可谈,都是走法律程序,引起反感。由小关单位的工会、或者同事参与协商,更容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最终结果,前期男方单位同事参与庭外协调,再经法官调解,保持目前原状,产权不变,老人参考设立居住权制度做法,关先生、关太太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到终老,最后产权归于产权人。
三、成效与反响
因该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怜天下父母心,现民法典生效,关于居住权设定,对该案具有参考性。
在离婚案件,拆迁案件,继承案件中,常常接到类似老人赠与孩子房产等证据材料,老人为子女支付部分费用、倾其所有,像本案中,导致老无所依的事层出不穷,关先生及众多咨询人愁苦的面容历历在目,做父母的,他们不能理解这时代的小夫妻感情,翻脸比翻书慢不了多少。
发生了案件后,让老人拿出证据材料,占证据优势,几乎不可能。
老人没有证据意识,孩子需要用钱时,有的人习惯直接拿出现金,资助孙辈读书,资助买车、买房,买更多东西。
老人年华健健康康时,老人不提立遗嘱,孩子不好意思让老人立遗嘱。老人病重时,孩子担心老人多思虑,舍不得让老人立遗嘱,老人去世时,已经关系破裂的小夫妻,就遗产归属,纠纷频繁发生。
截止关先生、关太太被前儿媳诉讼到法院之时,老夫妻仍然没有办理复婚手续。
四、经验与启示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老夫妻与年轻夫妻财产隔离,若产生大额经济往来,早日做好规划,无论是遗嘱、财产赠予、什么方式,需要原属于父母名下,给到已方孩子的财产做好安排,以免发生意外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除了不动产,存款、股票、理财产品、车辆为主的不动产,也要成为立定协议、合约、遗嘱的对象。在理财观念及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影响下,持有现金以购买定期存款、债券、投资贵金属、私募基金、证券市场的人群也需要注意。
老人的财产到底想给儿子、孙辈,还是另外的亲戚,一定要指定到某一个人的全名,不要想着避税,省得以后再过户麻烦,探究老人真实的本意,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协议、遗嘱无效。
充分考虑子女离婚因素,否则奋斗大半辈子的财产,白白送给他人了,伤了老人的心。
五、探讨与评论
关于律师的使命,律师由于生存的需要,必须商业化。但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理想,在执业的生涯中,尽量能为改善社会,尽一点自己绵薄之力。
虽不必每个案件都是匡扶正义,但有服务社会的心,化解矛盾,还是有必要的。
具体到本案,老人想要的是安身居所,律师没有经济收入,但为老人提供服务,让老人安享晚年,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事。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