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公众重要的生活空间,也是公众最为直接的娱乐空间。信息传递加速、网络公共空间共享属性、泛娱乐化的特征逐步凸显,在这过程中网络发展始终保持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呈现出较多的现象和问题,时有乱象发生。
其中,最为多发的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的侵权行为更是层出不穷,一度还曾出现不同粉丝群体间的大规模侵权现象。整治网络侵权乱象刻不容缓,国家对此也多次开展“清朗行动”,旨在遏制频发的侵权乱象,切实做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更是显现了我国正加大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力度,体现以人为本。《民法典》施行后,从一个个矛盾突出、鲜活新颖的案例中提取出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法治精神,对于整个网络空间的治理也具有标本意义。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持续专注人格权维权的法律细分领域,致力于人格权纠纷的处理,积极发挥法律工作者在新时代文娱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聚焦网络侵权乱象,在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行为有尺度——明晰网络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边界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应有边界,舆论监督并非毫无底线,应当以就事论事为原则。2019年,某微博账户发布了大量侮辱、诽谤张某某的言论,虽然使用的“饭圈”黑话、绰号可能并不为大多数公众熟知,但其发布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指向性。该微博账户发布的侵权内容也引发了众多相同属性的粉丝追随,甚至在诉讼期间,该微博账户的实名主体梁某获得了相同属性粉丝的打赏,用于支持其被诉案件。星权律师及时固定证据,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法院最终认定梁某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超出了张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畴,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梁某借由本案吸引的网络打赏构成违法所得,法院进行了依法收缴。该案入选了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评选的“2020中国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开创了人格权纠纷收缴违法获利的先河。
无论是普通公众,或是公众人物,均需对合理、合法的文明表达予以容忍,且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更高,但容忍的范围并不包括侮辱、诽谤言论。一旦超出了容忍义务的界限,就极易构成侵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星权律师事务所深耕名誉权维权领域,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星权律师针对侵权内容进行了全面取证,力争还原事实,形成了鲜明的星权特色,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暴力的乱象。
二、追责有力度——确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判赔标准
随着各种媒介的不断发展,“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点也日益变化,广告代言成为品牌发展的一种趋势。但在倡导合法合规代言的情况下,仍有个别主体通过侵权的方式来实现代言效果,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人物的肖像和姓名,用于推广宣传自身品牌。2020年,中山某电气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陈某某的肖像和姓名,制作虚假宣传物料并通过各宣传平台将陈某某与其产品、品牌进行绑定,在客观上构成了虚假代言的事实,损害陈某某的人格权益。经过星权律师调查取证,该公司的侵权范围覆盖PC端和移动端,侵权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性大。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的基础上,判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顶额赔偿金额。
在产生虚假代言效果的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损害效果范围广、程度深,不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亦会干扰正常的商务代言市场秩序,应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经过长期发展,星权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处理“虚假代言”型人格权纠纷模式,实现了案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健康的市场秩序。
三、应对有新度——探寻《民法典》背景下新形式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与当下更为契合的法律体系为网络时代维权提供了更多新的可能。2021年,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线上、线下多个平台大肆地实施侵权行为,且屡禁不止,导致损害后果的一再扩大。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刘某的合法权益,星权律师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了针对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得到了支持。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是对《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最为有力的实践,体现了现有法律逐步加大了对于人格权权益的保护力度与范围。
尽管民法制度的更新为网络空间维权提供了更细化、更明确的依据,然而侵权形式也随着技术发展呈现着新颖化的趋势。某某记账作为记账软件,以用户可以自己上传明星图片、表情包,按照自己意愿虚拟明星人设甚至可以对其“调教”为卖点吸引了大批量的用户。经法院审理后判定,某某记账通过人工编程“算法”向用户主动推送语料信息和肖像表情包等内容,存在“算法推荐机制”,利用新技术直接提供内容服务,并割裂了何某姓名与何某的特定联系,构成侵犯何某的肖像权、姓名使用权;同时,以软件设定的何某被“调教”的身份和以何某为基础的虚拟人设损害了何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该案是网络空间下新型侵权形式的典型,为利用算法技术侵权案件进一步明析了认定标准,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之一。
近年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众多人格权维权案件,以上案例是其中冰山之一角,具有顺应时代发展的典型性。对个体而言,通过人格维权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使其切身体会公平正义;对社会而言,可以让法治获得感人群的拼图更加丰满、更加完善,还可以便于相关部门在矛盾突出的案例上汲取经验,更好地治理网络乱象,早日还网络空间一片净土。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深耕小领域、精心研究代理案件,在长期积累下已打造出属于自己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以守护每个独一无二的你作为出发点,以维护人格权权益作为使命,以“甘心于小、着力于精、致力于强”作为定位,专注于精品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竭力为当事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收获了委托人和行业内的高度评价。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环境,让更多的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是星权律师的不懈追求。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