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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方:繁简分流 打造酒驾治理新格局

时间:2023-03-17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一、背景与起因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中指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占比中超过侵财类犯罪的盗窃罪,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也已经明确提出,醉驾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的犯罪种类。基层检察院是司法办案第一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数量大、情况复杂,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贯彻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结合造成危害后果、矛盾纠纷化解等情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依法处理。对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运用引导侦查取证、建议直诉、自行补充侦查等检察职能,并适时搭建协商平台,化解涉案矛盾,把握“刑责”尺度,取得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大方县。2021年11月14日18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占毕线由大方县杜鹃大道往循环园区方向行驶,行至占毕线149公里加2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吕某某驾驶的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自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51.90mg/100ml。11月16日,大方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月21日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26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后,同年2月1日决定对其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经过

(一)“侦协”站好第一岗,繁简分流有效促进案件质效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开展对公安立案侦查案件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案后主动提前介入,提出工作建议,夯实侦查工作基础。同时,为了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涉案人员权益,明确简单案件快速办理范围,主动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做直诉处理,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对案件进行了直诉。受理案件后10日内及时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快速办理,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二)检察官走访发现“心结”,以己为桥消弭矛盾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陈某某仍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官主动到嫌疑人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某因自身在事故中受伤出行不便,同时担心自身经济条件难以承受被害人的“漫天要价”,心存顾虑迟迟未能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对此情况检察官主动搭建平台,邀请被害人吕某某到陈某某家中进行协商,检察官在场为双方充分释明了本案性质及达成谅解协议的后果,解决分歧观点,促进矛盾化解,最终涉案双方自主协商,就赔偿问题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检察干警实地走访

(三)“简案不简办”,亲历调查从而握准“刑责”之尺

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对本案事故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陈某某除醉酒驾驶外同时还存在驾驶无号牌车辆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应慎用从轻处罚。但检察官认为简单案件不尽简单,“一诉了之”可能会让一个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评估案件的刑责必要性也不能局限于卷宗中寥寥数语。故检察官在为陈某某与被害人搭建调解赔偿平台的同时开展对其现实表现、犯罪原因进行调查,通过与陈某某家人沟通、走访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对陈某某的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得知陈某某平时并不酗酒,事故当日饮酒驾车具有偶然性,陈某某因自身在事故中受伤出行十分困难,家中母老子幼,若再苛以刑责,对于这个本不宽裕的家庭而言不异于“雪上加霜”。

最后检察官在以上述了解到的情况,结合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双方矛盾确已化解,最终决定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也不意味“不诉了之”,更不意味着放纵酒驾,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训诫,要求其提高安全意识、杜绝醉酒驾驶,以己为戒在亲友间宣传酒驾的危害。

三、成效与反响

(一)第一关口有效引导,精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好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厘清职能定位,有质效的提前介入案件,同步推动引导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形成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侦诉办案新模式,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达到“简为效率,繁为精品”的工作目标。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矛盾,在案件中体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依法适用自行补充侦查权。结合案件实际,主动走出办公室,用自己的眼睛看到当事人的真实状况,用耳朵听到案件背后的故事,用笔记录下社会矛盾化解的契机。主动为涉案双方搭建好协商平台的同时,及时对案件充分释法说理解除涉案人员的困惑,同步开展群众普法工作。既履行法律职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措施,也关注被害人权益维护,能让被害人得到的民事赔偿和心理慰藉,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宽严相济

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到明显具有可惩罚性的时候,应当适度控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本案中如果仅以陈某某构成犯罪就起诉至法院,判处刑罚,既不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可能让一个以其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难以为继。如同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也通过沟通交流化解了矛盾,陈某某在到案后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恶痛绝,承诺绝不再犯,故对其从宽处理,彰显司法温度,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的感性期待。

四、经验与启示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近年来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案件发现,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中多为初犯、偶犯,绝大部分无故意实施犯罪的动机,多为“过于自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匮乏。但酒驾犯罪最终处理多为拘役实刑,行为人在短期服刑期间,犯罪交叉感染几率增大,再犯罪风险增大。同时犯罪人员的增加,也使得社会治理的难度相应增大。故在对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危害后果,并充分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罪在认罪认罚时可以从宽处理,那在醉酒驾驶类的轻罪中更应当体现这一制度的效果,在没有特殊情况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因酒驾产生的矛盾纠纷确已化解,愿意认罪认罚的,可以兑现认罪认罚从宽。但对曾因醉酒驾驶受过刑事、行政处罚、事故逃逸或明显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也应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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