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后公司车辆经常出现故障,被害人怀疑柴油质量有问题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最后做出“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不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且看检察机关如何发现矛盾症结,用公开听证实现是非曲直大家听,“法结”“心结”一起解,有效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
2021年7月,申诉人雅安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通过中间人宋某某与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油品供应合同,购买了20万元的柴油。宋某某于2021年8月1日开始向物流公司供应柴油。2021年9月30日,物流公司向雨城区应急管理局报案,称使用了宋某某供应的柴油后,公司车辆经常出现故障,怀疑宋某某供应的柴油为假油。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中石油雅安市分公司对储油罐中的油进行抽样,并送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送检的柴油质量不合格。雨城区应急管理局遂将此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移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同年12月6日,雨城区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该物流公司不服,于12月7日向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三个回合”打开工作思路,明确事实发现真相,依法做实检察监督。
第一回合:领导包案,做实做细证据审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首次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高度重视,将该案指定由该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办理,依法做实首次信访的化解工作。承办人以专业的角度,多方面发现案件事实,了解具体案情,加强证据审查。一是细阅侦查卷宗。承办人迅速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全部侦查卷宗,认真审查全部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二是细问案件经过。对接物流公司执行董事,详细询问了案情经过,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三是细看油罐情况。找到宋某某所销售柴油的储油罐,发现该卧式油罐总体积为50立方米,油装满了约48000升,现罐内封存油品在700至900升之间,约占整个油罐容量的5%至6%。
第二回合:细查标准,核实依据明确结论。根据国家标准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对油品进行分析,通常应采集以下样品中的一种:①上部样、中部样和下部样;②上部样、中部样和抽吸液位样(出口液面样)。而油罐内封存的油品仅剩下了底部样,故从目前剩余油品中取样的话,样品已不具有代表性。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根据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样品剩余数量太少,无法检测的《回函》,做出的不立案决定准确。
第三回合:公开听证,检察化解申诉困惑。物流公司认为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两次检验说法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未向报案人开示证据直接作出不立案决定,侵害了被害人合法利益。为了打开申诉人心结,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公开听证向其充分释法说理。征得申诉人同意后,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4月12日召开公开听证会。为加大释法说理和疏导力度,在听证中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除了邀请2名听证员、1名人民监督员、2名公安机关侦查员参加听证会,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还特意邀请了专业人士中国石油四川雅安销售分公司油品计量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为消除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未开示证据直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困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两次检验说法不一致的困惑,中国石油四川雅安销售分公司油品计量员作为专业人士就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第一份检验结论仅针对送检的样品,第二次为什么又认为无法抽取到能代表整罐油品质量的样品等做出了专业解答。同时,听证员就油品质量检验取样标准、送检程序、检验资质、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等矛盾焦点提出问题。听证员进行独立评议后,一致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不立案决定正确。申诉人在交流中逐渐认识到由于油品绝大部分已经被用掉,以目前剩余的5%左右的油量已无法证实整罐油质量不达标。由于本案缺乏关键性证据,无法达到立案标准。物流公司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自己的诉求,认真组织听证会,让其充分表达诉求、由专家详细解答疑问、尊重其权益的方式表示满意,对雨城区检察院的审查意见表示信服,没有不同意见。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检察公开听证工作。是非曲直大家听,“法结”“心结”一起解。2021年至2022年,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全省首个基层检察机关听证员库,组织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等开展公开听证58件次,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做好院领导带头包案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引领作用,坚持扎实审查案件的基础作用,坚持用好公开听证的保障作用,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入释法说理,用心用法打开当事人心结,提升息诉罢访质效,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让阳光司法成为办案新常态,有效提升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