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起因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
被害人小杜、小优、小爱(均为化名)案发时是某中学在校学生,均为13周岁儿童。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社会闲散青年胡某某经常与小杜、小优、小爱以及与被害人同年级的学生小杨等人、从该学校辍学的小余等人在辖区内KTV、餐饮店里玩耍,和小杜互到对方家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对小杜、小优、小爱实施亲吻、搂抱、摸胸等猥亵行为共计8次。小优曾割腕自杀,小爱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倾向,中度焦虑倾向。
2021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以胡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21年5月13日,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做法与经过
(一)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全方位关爱未成年被害人。办案中发现胡某某的猥亵行为对3名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伤害,积极联系2名心理疏导医生分别对3名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修复造成的心理创伤,并且及时跟进心理疏导效果。第一时间将司法救助线索移交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联合控申部门共同于2021年4月28日,对自行前往医院进行诊治的被害人小爱家庭给予司法救助6000元。针对案件中发现的被害人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对其家庭进行定期教育指导,要求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构筑防侵害“防火墙”。
(二)家庭教育指导+助力返校,全力挽救罪错未成年人。案件中小余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先后两次对小杜实施猥亵行为,检察机关对其量身制定观护帮教措施。首先,对其家庭教育失当、监护不力、疏于管教等问题,予以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其次,在了解其当前处于辍学阶段,有意愿重返学校学习,检察机关及时与教育部门对接,为其联系辖区内职业学校,使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最后,考虑到小余长期沉迷于手机和与朋友外出消费,向其监护人建议在其重返学校之前,参加社会劳动体验生活。
(三)刑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促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小杜、小爱、小优均为未成年人,与胡某某等人进入KTV并案发,反映出相关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及时与当地宣传部、公安局联系,联合对辖区内KTV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部分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的违法情况,当地文旅局存在未及时履职的情况,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范围。2021年7月9日,检察机关对文旅局未及时履职进行立案,7月22日向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相关部门对区域内的KTV全面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KTV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9月20日,文旅局将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并承诺将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堵住监管漏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拓宽涉未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普遍存在线索发现难、来源有限、成案率低等问题,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涉未公益诉讼线索仅仅是冰山一角,该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全市率先制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先后聘任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媒体记者、社区工作者作为“公益诉讼观察员”,建立微信群,开展进行培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截止目前,全市两级院通过组织推荐、个人申请、发布公告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232名,有效扩展了涉未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成效与反响
办理涉未刑事案件,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从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侵害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促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空间。创新“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拓宽线索发现渠道,以司法保护促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落地落实。
四、经验与启示
(一)坚守司法为民,凝聚合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检察机关积极与教育、民政等部门对接,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妥善救助被害人,安抚心灵创伤,积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解决其面临的生活、学习上的问题,使其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不断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好临界预防工作,织密罪错未成年人观护网。
(二)发掘公益诉讼线索,促行政机关履职,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从刑事案件中发掘公益诉讼线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促区域内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KTV进行相应惩罚,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三)创新机制,督促履职,推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创新“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建立“快走访”机制,及时发现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