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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依法办案贯彻政策以有效辩护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时间:2023-03-03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佚名

2021年,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李永红律师团队在为一位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在押民营企业家辩护过程中,综合运用证据辩护、规则辩护和政策辩护,支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共同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家终获自由,不仅维护了企业家本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该案的成功办理还被上级检察机关作为贯彻国家刑事司法政策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开发布。

一、背景与起因

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与他人合伙经营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从本案嫌疑人处借款2000万元,“被害人”作为股东既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又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进行连带担保,至2014年6月份以后便停付利息且到期后也未偿还2000万元本金。债权人遂向其多次讨要,“被害人”非但一再推拖,还偷偷转移其与合伙人约定分配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债权人得知上述情况后,试图联系“被害人”,以合理方式主张债权,“被害人”却玩了起失联。

2016年某日上午,包括本案嫌疑人在内的多名债权人相继到债务人公司去拜访、求见公司老总,希望老总能够联系债务人,督促其还款,进入公司时偶然碰到已躲避数月的债务人,债权人们讨债心切,当场要求“被害人”书写承诺不转移财产并保证得到满意答复就会离开,但“被害人”抵赖不写,债权人不依,双方争执不下,众多债权人待在“被害人”办公室不肯走,直到晚上公安机关两次出警调解后(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各自散去。债务人事后依然我行我素,对所负债务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清偿债务本息,但债务人仍未履行判决,导致债权人家族及企业陷入经营困难,举步维艰。

2021年前后,部分债权人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隔壁地区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趁机以“被害人”身份诬告债权人为恶势力,把五年前债权人讨债一事添油加醋,误导司法机关。阴差阳错之下,经上级扫黑部门交办,公安机关以债权人五年前的讨债行为涉嫌非法拘禁为由对其错误立案并羁押,债权人顿时变成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其家族陷入惊恐之中,所经营管理的民营企业几陷灭顶之灾。老赖“被害人”借机施压,逼迫嫌疑人家属承诺减让债务。

二、做法与经过

接受委托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后,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李永红律师团队经会见刑拘在押的当事人听取其辩解,约见侦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后又仔细阅卷,先后两次从以下五个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无罪不应批捕、不应起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一)从案发背景及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看,本案嫌疑人的行为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二)从行为过程看,双方为债权债务纠纷接触总计一天时间但中间有多次中断,没有侮辱殴打等恶劣情节;

(三)从追诉时效看,事发超过五年,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嫌疑人也未逃避;

(四)从事后表现看,债务人巨额欠款仍未归还,其本人对债权人的讨债行为表示谅解;

(五)从国家政策看,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嫌疑人不起诉符合中央和地方“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家权益维护机制”“强化审慎善意观念”等司法政策。

在辩护意见的结尾部分,辩护人提出:本案嫌疑人是重要的民营企业家,对其羁押追诉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债务人长年拖欠巨额借款,而且存在逃废债等不法行为,债权人多年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追讨债务而不得,债务人的“老赖”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希望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前述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和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支持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还通过嫌疑人家属收集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反映嫌疑人及所属企业纳税、就业、荣誉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三、成效与反响

检察机关经研究卷宗材料后,先后采纳辩护人递交的两份辩护意见,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经依法审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家恢复自由后,立即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待建重点项目如期投产,企业运营步入正轨,为疫情之下的复工复产贡献了力量。

事后,上级检察机关以该案为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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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验与启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1月27日《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以发展眼光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为落实上述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出台文件,一再要求对涉刑事案件的民企营业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原则。

这些刑事司法政策文件不但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开展有效刑事辩护重要根据。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既要重视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也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重视政策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在规则辩护基础上,适时作政策性原则辩护。尤其是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及其经济主体,由于其长期处于创新、创业的前沿,面临的经济社会现象最为复杂,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经济主体的一些行为从表面看,往往就在罪与非罪之间,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行为背后往往又有着深刻的、合理的经济生活逻辑,有时候仅靠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很难对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准确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政策和公理性原则通常会为我们提供判断的指引和新的思维框架,帮助我们判断是与非、对与错,厘清法律尤其是刑法适用的边界。

因此,把握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在个案中熟练运用政策性原则辩护的方法,对于刑辩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家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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