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类案治理 公开听证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卢某某商铺销售的黄瓜、萝卜、苦瓜的抽样检测中发现:受检样品黄瓜中含有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中的标准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63.84元,违法所得11.4元。
2018年1月3日,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卢某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元,并处罚款5万元。2020年12月24日,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盐田区区人民法院以未合法送达为由裁定不准予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三、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一)案件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对其中5起同类案件启动监督程序。
(二)调查核实。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材料,对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五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卷审查;与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座谈,向该局工作人员了解五案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与五名行政相对人核实案件事实并听取其意见,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研判。经调查核实发现:一方面,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送达程序有瑕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及时等问题,造成已无法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现状;另一方面,五名行政相对人均为农贸市场小规模档口经营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其对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巨额罚款存在抵触情绪,又因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生意入不敷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有的还患有重病,确实没有缴纳巨额罚款的经济能力,但因生计原因仍想继续经营。
(三)公开听证化解争议。五名行政相对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提出能否参照2019年12月24日颁布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并向南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请,促成其与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减轻处罚达成调解。经与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该局因已无法通过申请强制执行途径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要求行政相对人自愿全部履行难度很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陷入僵局,故也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希望促成化解长达6年的行政争议。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南山区检察院就能否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了释明。在全面听取各方陈述后,五位听证员围绕食品进货渠道、行政机关执法过程、案件法律适用、食品违法的溯源治理等问题分别向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进行提问,并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可行的解决路径。经闭门评议后,听证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对本案的处理发表了一致意见,认为行政处罚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减轻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与五名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会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目前,五名行政相对人已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行政争议得以妥善化解。

(四)促进社会治理。南山区检察院针对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及时的问题,在听证会现场向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口头建议,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行政职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轻微违法问题,南山区检察院也作出提醒:要引以为戒,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应当善于发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线索,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检察机关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项具体工作中,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坚持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重要职责,用好调查核实权,加强精细化审查,找准争议化解突破口。

(二)检察机关在推动行政争议化解时,可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同类问题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从有效解决争议、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程序空转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措施,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让行政相对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让行政机关客观阐述执法标准、执法方式、执法难点,双方畅通交流渠道、达成互谅互解;同时针对同类案件,采取同堂听证方式,有利于统一尺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也有利于一并化解行政争议。

(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践行“检察为民办实事”,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传递司法温度。稳就业、保民生是“六稳”“六保”的重要组成,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切入点,从市场经营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出发,积极协调沟通,一方面帮助其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消除其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促使行政机关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时制宜,助力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检察机关要用更主动的责任担当、更扎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有效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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