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安徽省依法加快推进自建房屋立法,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就安徽省自建房屋立法的相关情况作出介绍。
发布会现场图(许梦宇/摄)
发言人介绍,《决定》《办法》《条例》构建了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办法》共6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共5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有“三高三性”的鲜明特点,即以高效率突出引领性、以高质量突出科学性、以高聚焦突出创新性。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方廷勇(许梦宇/摄)
安徽省按照急用先行、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原则和立法总体安排,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率先开展自建房屋立法。为解决不同阶段整治工作难题,体现立法整体科学性,先出台了《决定》,确保我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依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同步推进《办法》《条例》制定工作。《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同时,此次立法紧扣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设置条款。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和其他法规,实现立法内容和立法实务精准,明确有效工作措施,消除监管盲点短板。此外,此次立法还体现了创新特色,特别在自建房屋定义、政府部门职责界定、监管体制构建和法律责任设定,以及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鼓励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具有开创性的立法成果。(文/刘聆雨)
(责任编辑: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