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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多措并举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时间:2022-05-10来源 : 中国网作者 : 刘聆雨

中国网5月10日讯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5月10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医保局副局长汪和平对《若干举措》相关情况作出介绍和解读。

安徽省医保局副局长汪和平(许梦宇 摄)

汪和平指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自2018年以来,安徽省通过不断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医保制度呈现出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困难群体认定标准及程序不明确、高额医疗费用监测预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汪和平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若干举措》,并于4月28日正式印发。《若干举措》是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统筹城乡、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发布会现场图(许梦宇 摄)

据悉,《若干举措》中明确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细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对高额医疗费用分类监测预警作出制度安排;明确界定救助费用范围,坚持以救助为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明确未按规定转诊的异地就医费用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将进行有效衔接等。

此外,《若干举措》中还将“三重保障”政策进行了细化,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明确要求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明确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举措》中对经办服务程序进行了优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获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获得救助。动态新增加的参保救助对象也可依申请追溯救助。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对于下一步安徽省医保局严格落实《若干举措》的工作安排,汪和平指出,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一是要加强政策组织实施。完善各部门间配合协作机制,升级改造医保信息系统,全省统一规范执行新政策。指导安徽省各市进一步细化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共享、动态核查等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二是加强政策培训解读。统筹加大对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的政策培训,提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宣传好政策,尤其是宣传好“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保障理念,引领社会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文/刘聆雨)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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