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骑手摔伤引发与平台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争议
法官: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其工作是隶属性强还是自主性强
新型用工模式下,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类型之一。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极大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多。自由的工作模式是很多外卖骑手选择这一职业的重要原因,而劳动者工作是否具有自主性、独立性,是判断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
【案情回顾】
2021年,杨某某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至重庆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正式成为某互联网外卖平台骑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承包协议。
杨某某准备了驾驶用摩托车,并自行对车辆的维修、加油以及违章等负责,同时还自费购买了该外卖平台服装。物流公司采取站长负责片区的管理方式,原则上要求骑手每天参加例会,宣讲安全以及配送要求等事宜,但骑手不去也没有惩罚。同时没有考勤制度,骑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线、忙碌和下线,没有底薪,也没有具体工作任务,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
2021年8月10日,杨某某在配送服务中不慎摔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杨某某与物流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首先,杨某某可自行选择接单与否,并能在接单后单向将订单转出,其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其次,杨某某自行购置交通运输工具,不接受物流公司对其劳动过程的管理,虽原则上接受片区站长的管理,但没有具体的考勤制度和奖惩措施,其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再次,杨某从事的工作没有底薪,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物流公司虽鼓励杨某某多接单,但并不有强制性,双方属于合作共赢,其工作具有自我劳动的特点。
【审判结果】
因杨某某的工作对物流公司的隶属性不强,独立性更强,而判决杨某某与物流公司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用工行业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用工模式既符合用人单位控制人力成本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劳动者对工作独立、自由的要求。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
新型用工模式下,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点,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角度出发,判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隶属性更强还是自主性、独立性更强。劳动者工作具有较强自主性、独立性的,不宜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曹洋)